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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闻公益诉讼进入立法程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00:06 红网

  红网『字体: 大 中小』我国有望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确立公益诉讼制度。近日,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与完善北京律师研讨会上,《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课题主持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江伟教授透露了上述信息。建议稿规定,在受害人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很难确定受害人的情况下,检察院、其它国家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可以对实施侵害人提起禁止侵权,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民事诉讼。社会团体在得到受害人授权的情况下,也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新京报》8月8日)。读了报道,笔者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在为此立法叫好的同时也充满

着期待。

  所谓公益诉讼,就是指一些有关社会公共与公众利益的诉讼活动,由于其诉讼的结果几乎涉及绝大多数的消费者切身利益,所以公益诉讼往往能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但问题是,由于在许多情况下,消费者都有不确定与分散的个体特点,且以个人身份维权会付出较大的成本,加上以往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因而早前的一些具有公益性质特征的民事侵权诉讼,也只是由一些具有社会公共意识的个人消费者所提起。

  如此,不仅使提起公益诉讼的个人消费者要面对强大的侵权企业与行业,且从社会公正的观点看,让个体的消费者来承担社会层面的维权责任,显然正是社会制度公正性方面的缺陷。所以从此意义讲,通过立法程序赋予有关国家机关与社会团体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不仅在法理上契合了社会公共与公众利益,同时也是法律本身迎合社会公意的一个具体进步。

  还有在法理上,由公益诉讼的特征所决定,虽然具体的公益诉讼参与人是个体或一些具体的消费者,从表面看,受害的也许也是一些具体人的利益,可由于这些侵权行为的危害对象的不特定性,也就决定了这些违法行为的指向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利益。因而在此前提下,只有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由相关的公权机关提起诉讼,才可以防止更大社会层面侵权行为发生,同时也能使社会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具备法律上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所以笔者认为,这次公益诉讼进入立法程序,不但是一个立法层面上的进步,而且对日后社会公益诉讼的提起,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与市场秩序的规范,都具有相当的多重进步意义。(稿源:红网)(作者:周义兴)(编辑:耿红仁)(2005-6-110:09:26)(2003-6-1711: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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