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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分手要带房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00:33 新晚报

  本报讯(记者于殿奎)女方先后在道里区、呼兰区买了两套住房,与男方没办登记手续而同居,后来两人吵架分手,男方认为两套房子中自己应有一套。这场官司如何决断?市中院将两套住房判归女方。

  同居后分手 两房起争议

  2001年6月,从大庆市来哈的徐梅在地德里小区以10.8万元买了一套住房,并办了房屋产权证。2002年,她与周勇未登记即同居。2003年10月,徐梅在呼兰区利民开发区花13万余元又买了一套住房。2004年5月,徐梅与周勇吵架分居后,将地德里小区的住房卖掉。

  2004年8月,周勇到道里区法院起诉,认为两套住房中,自己应有一套。徐梅认为,自己的常住地不在道里区,此案不应归道里区法院受理。10月,道里区法院以二人争议的住房坐落在道里区为由,驳回徐梅的管辖权异议。徐梅提出上诉,市中院将该案移送呼兰区法院审理。

  一审下判决 一房归男方

  呼兰区法院认为,周勇徐梅2001年初至2004年5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在同居期间买了两套住房,徐梅提出道里区地德里小区的住房是同居前个人购买的证据不足,解除同居关系时应共同分割,但该房已被徐梅卖掉;徐梅提出呼兰区利民开发区住房是自己花钱买的缺乏直接证据,解除同居时也应共同分割,利民开发区的住房分给周勇,本着照顾女方的原则,徐梅已交的房屋进户费,应由周勇负担。判决利民开发区住房归周勇所有,周勇给徐梅找房屋差额款。

  二审撤原判 两房归女方

  徐梅对呼兰区法院判决不服,向市中院提出上诉,认为同居时间是2002年,有大庆市公安局的证明。2001年自己购买地德里小区的房子并非双方共同财产;2004年购买呼兰区利民开发区住房,向母亲借的款,并提供了购房的款项来源。

  市中院认为:徐梅与周勇未办理结婚手续同居,徐梅能够提供购房的款项来源,而周勇却提供不了购房证据,因此地德里小区、呼兰区利民开发区的两套房子应归徐梅所有,判决撤销呼兰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驳回周勇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3万余元由周勇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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