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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停气48小时用户可获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02:01 新晚报

  本报讯 (实习生 谭珊珊记者张磊)记者昨天从市建委获悉,下月1日起,《哈尔滨市燃气管理条例》将正式施行。按照新规定,管道燃气企业连续停止供气48小时以上的,应当赔偿用户直接损失;哈尔滨市施行多年的“居民使用燃气一个月不足10立方米也必须交纳10元基础费”条款也将被取消。

  据市建委燃气管理处负责人介绍,新条例规定,管道燃气企业需要停气、降压作业,

影响用户用气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过新闻媒体和其他适当方式将停气、降压时间及期限通知用户。除因不可抗力和抢险抢修以及燃气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维修、更新、改造工程,管道燃气企业连续停止供气48小时以上的,应当赔偿用户直接损失。管道燃气企业进行停气作业后,恢复供气应当在每日6时至22时内进行,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向社会公示服务承诺,接受用户的监督。对收到的用户投诉,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用户对燃气企业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燃气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新条例对市民普遍关注的煤气报警器问题也作出规定:提倡已经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安装燃气报警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使用管道燃气的,建设单位应当安装燃气报警器,其费用纳入建设成本。

  此外,为保证公共场所安全,条例规定,商业、服务等公共场所内禁止使用钢瓶直接供气,同时禁止以上公共场所内存放已充装燃气或者含有残液的钢瓶。条例还规定,管道燃气企业在经营中不得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器具产品,并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燃气价格,将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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