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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重于官员名誉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02:15 东方早报

  近日,原辽宁省阜新市市委书记王亚忱将某报告上法庭。原告认为该报刊载的文章严重侵害了其名誉权,因此要求该报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共220万元。

  历史上《纽约时报》诉萨利文案的最终判决,在学理上厘清了新闻舆论监督和官员名誉权的关系。新闻舆论监督体现着公民权利对于公共权力的制约,其内蕴着公民自由表达的天然权利;而官员由于获得了公共权力,其私权利必须受到相应缩减。就重要性而言,官员

的私权必然低于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权利。因此,新闻舆论监督重于官员的名誉权。

  目前,我国的现行法律尚未对名誉权侵权问题做出确切规定。但我认为,在官员名誉权问题上,新闻舆论监督重于官员名誉权这一原则对于我们同样适用,“确实恶意”可诉与官员负举证责任应当成为法官裁判此类案件的基本准则。北京市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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