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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助灾区可减免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02:49 现代快报

  “麦莎”是江苏近十年来遭遇的最严重的台风之一,据民政部门统计,南京市的直接经济损失已过千万元。税务部门提醒,纳税人给灾区慈善捐赠可以申请税收减免。

  为支持企业对公益救济性事业的捐赠,税法规定可适当减免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会捐赠的,可全额税前扣除;企业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灾区进行救济性捐赠的,在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企业为

1.5%)以内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如果企业直接捐赠不能在税前扣除限额,不享受税收优惠。例如,某企业2005年通过民政部门向台风灾区捐款10万元,属于一般性公益救济捐赠。2005年该企业纳税调整前的所得为200万元,其扣除限额为200×3%=6万元,而该企业实际捐赠额为10万元,大于扣除限额6万元,则其余4万元不能在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树华鲍平钱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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