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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考方湖南省国税局胜诉(连续报道)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05:48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长沙8月8日电 记者贺广华、周立耘报道:考生常路(化名)状告湖南省国税局“乙肝歧视”案(详见本版6月9日报道),8日上午9时在长沙市雨花区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法院判决招考方湖南省国税局胜诉。至此,这起自国家人事部、卫生部颁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施行以来的全国首例“乙肝歧视”案,有了一审结果。

  原告认为,湖南省国税局委托的长沙市中心医院不按《体检表》中规定的体检项目进

行体检,是一种违规行为。而省国税局依此“取消常路录取资格”的行政行为也是一种违规行为,要求法院撤销省国税局的决定。

  湖南省国税局认为,《公务员录取体检表》的“体检须知”第九条规定:体检医师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必要的相应检查、检验项目。因此,对常路等70名考生的体检是按《通用标准》执行的。长沙中心医院体检中心主任胡女士作为本案唯一到庭的证人,她说:为排除肝炎,医院用酶标法对70名考生进行检查,发现常路等7名考生乙肝表面抗原(即血清HBsAg)、E抗原(HBeAg)阳性,说明他们已感染了乙肝病毒,且有传染性。复查后医院最终对常路等3名考生做出“乙型肝炎,肝功能正常,乙肝病毒DNA阳性,不合格”的结论。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录用公务员过程中对考生采取的检查办法符合目前医学要求,并未超出《通用标准》的规定。被告录取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表现对乙肝病人的歧视。原告认为被告实施体检过程中进行ALT检测外,还实行了乙肝两对半的检测,超出了人事部、卫生部《体检表》规定的检测范围的说法,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确认被告湖南省国税局对原告常路的体检行为合法。

  常路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要上诉。

  《人民日报》 (2005年08月09日 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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