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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解除债务共同偿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05:51 重庆晚报

  本报讯40来岁的开县妇女王丽十分郁闷:和同居男友分手时,外债协议“二一添作五”了断,并经法院判决确认。然而两年后,由于一笔约定应该由前男友归还的债务未还,债权人把她和前男友告上法庭。法院判决两人共同还钱,王丽不服,已上诉到市二中院。

  王丽和张军原为开县某厂的同事,1995年各自离婚后同居。同居期间,两人共同开办了一家瓷砖门市。由于经营不善,欠下一屁股外债,两人开始相互抱怨,捱到2003年,两人

决定说“拜拜”。在清算债权债务时,发现资产负20余万元。为了避免以后扯皮,在开县新城法律服务所的调解下,两人同意各自承担部分债务,并形成协议。此后,王丽又将张军起诉到开县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依法判决解除两人同居关系,并判决“同居后的财产及债权、债务按协议执行”。

  摆脱了七八年的纠葛,王丽松了一口气。让她始料不及的是,今年4月初,法院一纸传票飞来:她被杨德芳告了,对方要求她和张军共同偿还2万元债务!

  “原来的确借过杨德芳2万元,但我和张军分手时,约定那笔账由他还。”王丽拿出当时的债权债务划分清单和判决书。

  张军在法庭上并不买账,“钱是王丽借的。我没有在借条上签名,借款也没有用在我们的经营上。”张军认为那笔账应由王丽归还。

  开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此债是王丽、张军同居期间形成的且用于瓷砖经营上,双方都有清偿义务;虽然两人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已达成由张军偿还此笔债务,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规定,二被告都有清偿义务,遂判决由王丽、张军偿还杨德芳2万元本息。

  “当初约定由张军归还的债务有20多笔计20多万元,如果他都不还,是不是债务人都可以告我?”目前王丽已向市二中院上诉。(文中王丽、张军均为化名)

  (记者 李定兵 实习生 陈娟)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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