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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司法机关成为社会公益的“守护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07:20 大众日报

  我国有望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确立公益诉讼制度。日前,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与完善北京律师研讨会上,《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课题组主持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江伟教授透露了上述信息。(8月8日《新京报》)

  近段时期,“苏丹红”风波、雀巢奶粉事件、“进津费”事件等暴露出公益诉讼欠缺带来的问题,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也使得人们对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多了几分期待

。如果这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能最终确立公益诉讼制度,这将意味着公众维权及维护公共利益多了一条司法救济渠道。

  利益是需要守护的社会资源,在一个法治社会,无论是个人利益还是社会公共利益,都需要国家机关的看管。渐成的法治社会越来越期盼着司法机关能够成为社会公益的“守护神”。

  从法理上看,国家作为全体公民和社会利益的代表,当某种违法侵权行为损害了社会公益或是不特定群体利益时,国家就理应代表全社会予以追究。这种追究,体现在刑事领域,是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刑事公诉;体现在行政领域,是由具体的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据行政法作出制裁;体现在民事领域,也应当由某个机关来代表国家进行追究。而在所有的国家机关当中,法院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无疑应当担负起矫正公益受损、惩治侵犯公益者的职责;而处于宪法确定的法律监督者地位的检察机关,则是看护公益、追诉侵害者的最适合“人选”。在西方许多国家,检察官都被定位为国家公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者,其职能除了刑事公诉外,还为保护公益而提起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其范围包括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反垄断、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诸多领域。

  因此,建立由检察机关追诉、由法院“压轴”的公益诉讼制度,是现代法治调整利益的必然要求。通过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司法机关打造为社会公益的“守护神”,这不仅能为社会上不特定的被侵权人寻求整体上的司法救济,节约大量的诉讼资源;更重要的是,它能在缺乏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情况下,有效纠止侵权人的种种违法行为,为社会经济和民事活动创造和谐有序安全稳定的秩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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