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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向农民工敞开大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07:50 红网-湖南日报

  本报8月8日讯(记者 周卫国 通讯员 汤文胜实习生周杰妮)今天,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传来消息:9月1日起,《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正式实施。

  《办法》要求,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均必须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保手续。

  《办法》明确,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办法》规定,外埠注册,在我省进行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由本省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工伤认定,由生产经营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认定为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办法》明确,对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工伤且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四级的农民工,其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因工死亡的农民工,其供养亲属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享受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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