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劳动法权威董保华教授:应给“用人单位”下一个精确定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09:16 上海青年报

  依据现行《劳动法》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五种,受该法保护的“劳动者”也就是这五类单位的员工。

  可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类新类型社会组织层出不穷,如本案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家政服务、快递业务之类的“非正规就业组织”,现有的五类用人单位已不能完全涵盖。

  那是不是应该扩大《劳动法》适用范围呢?董保华对此并不同意。

  他表示,新型社会组织随时出现,光是不断扩大适用范围并不能一劳永逸,何况在实际操作层面也不可行。

  应该给“用人单位”下一个精确的定义,所有被包括在这一定义内的不同社会组织的劳动者均受《劳动法》保护,这就是以“内涵清晰、外延开放”的原则来界定劳动者,他认为,这种界定方式才能真正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记者王骞\)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爱问 iAsk.com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