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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收据被盗开发商不愿补发票法院判决房产公司应对业主承担相关义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09:16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 (记者 董巍 通讯员 胡海容)

  支付房屋预售款后,房产商仅出具收据,并称今后凭收据调发票,但购房人毛先生的收据不慎被盗,房产商据此拒开发票。为此,毛先生将房产商告上法庭,并通过法律渠道让房产商补开了发票,办好了产权登记手续。

  毛先生在八年前购买本市隆昌路一套住房,在交了近60万购房款后,房产公司向毛先生出具了一份收据,并言明等日后房产公司大产证办出后,毛先生再凭此收据调换正式发票去办小产证。可房产商的发票一直没有开出,而毛先生的收据也在1999年12月修车时在车内被盗。

  2001年11月房产公司办理了初始登记的大产证,于是,毛先生来到房产公司,说明原有收据被盗,希望房产公司根据存根向其出具正规发票,以便于他前去办理所购房屋的房产证。但房产公司却认为购房发票必须凭收据换取,毛先生现遗失了收据原件,应承担房产公司另行开具房屋发票的税额,否则让房产公司承担了不应有的风险,因此拒绝向毛先生出具发票。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毛先生向杨浦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产公司出具购房发票并办理房屋的房产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毛先生和房产公司双方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房产公司收取了毛先生支付的房款,理应出具正式的销售发票并协助毛先生办理房地产权证,这是房产公司应承担的合同附随义务。

  至于房产公司提出的关于因此而多承担的税额问题,由于房产公司先前向毛先生出具的收据并非是税务机关的正式收据,法院不予采信。据此,判决房产公司向毛先生出具发票并协助毛先生办理所购房屋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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