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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滩涂等同土地草场 渔民基本生存权应受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09:37 法制日报

  渔民基本生存权应受法律保护

  管理部门强调行政强制力忽视渔民的利益

  无民法依据和侵权补偿机制渔民权益难保

  渔业权具有用益物权特征应写入物权法中

  本网记者 蔡岩红

  “如今,农民土地被人侵占有人管,可依托近海滩涂为生的渔民,面对一些部门的一纸通告或行政命令,只能眼巴巴地看着‘口粮涂’被‘夺走’,有时连点补偿都拿不到。”7月28日,天津市塘沽渔民协会秘书长于炳文向记者道出了他的困惑。

  “希望物权法中能有保护渔民利益的规定”,不少渔民发出这样的呼吁。

  渔业权制度缺乏民法依据,侵害渔民权益事件屡屡发生

  最近几年,渔民赖以生存的场所,如沿海滩涂经常被各种名义的建设开发、围海筑坝等行为所侵占,渔民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浙江省温州市渔民协会副会长黄文达向记者讲述了一个颇具代表性的案例。

  温州市洞头县北岙镇的浅海滩涂,是当地以养殖为业的居民(简称养民)赖以生存的“口粮涂”。然而,2002年,洞头县政府以实施“二期围垦”工程为由,在下发一纸通告后,就将岙口镇5个行政村的4260亩浅海滩涂圈起来,用于投资兴建旅游休闲基地和建设商品房。

  记者了解到,被围垦的滩涂本是县政府在1984年《关于浙江洞头县浅海滩涂使用权证》中确权过的,并明确浅海滩涂内陆水域使用权长期不变,受国家法律保护。如今,县政府仅凭一纸通告,不顾渔民利益强行收回了其渔业水域滩涂使用权。

  记者从农业部了解到,除了上述事例外,一些地方还滥用拍卖、招标手段,把本地区的渔业水域和滩涂长时间、大面积租赁给非渔业企业和非渔业生产者,改变了长期以来的渔业水域和滩涂使用制度。另外,滨海旅游和海底电缆管道铺设等,也大量占用渔业水域和滩涂,并且不给渔民合理补偿。仅去年,农业部就收到和接待涉及渔业水域和滩涂使用权纠纷的渔民来信和上访事件达二十多件(起)。

  农业部渔业局法规处孙海文告诉记者,渔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重要的基础性产业。我国渔业发展历史悠久,渔民数量众多。他们大多沿江河湖海而居,世世代代以渔为生,没有耕地或耕地数量很少,水域、滩涂是其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更是他们赖以生存的生活资料。因此,利用水域、滩涂从事渔业生产的权利可以说是渔民享有的基本生存权利。这种权利亟须法律的保护。

  其实早在2000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关于渔业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就曾特别指出:“对单位和个人确认滩涂、水域的排他性使用权,宜作进一步研究,由规范有物权的法律进行规定。”

  然而,专家们认为,由于我国的物权法律制度长期没有建立,现行的捕捞许可和水面、滩涂养殖使用制度缺乏民法根据,渔民利用水域、滩涂和渔业资源的权利没有得到民法的确认和保护,也没有侵权补偿机制;在实践操作中,管理部门更是强调其行政许可的性质,而忽视了其权利性质。渔民受到侵害时只能通过行政途径解决,得不到司法保护。因此,在实践中侵害渔民权益的事件时常发生,使渔民陷入了“种田无地、养殖无海、转业无岗、低保无份”的困境。

  具有用益物权特征,物权法应当增加对渔业权的规定

  那么正在热议中的物权法(草案)能否增加对渔民权益的保护呢?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认为,渔民使用特定的渔业水域、滩涂从事渔业生产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可称为渔业权。渔业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草原使用权类似,具有用益物权的特征。从渔业生产经营的特点来看,利用水域、滩涂进行渔业生产与利用土地进行耕种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一方面,渔业生产者必须在较长的一段期限内对固定的水域和滩涂行使排他性权利,另一方面,生产者又需要有一定资金和设备的投入。权利人由于需要长期稳定地占有一定的水面和滩涂投资从事生产以获得收益,权利人就需要依据物权的独占性和排他性,来实现权利的保护。因此,无论从自然形态,还是从法律性质来看,渔业权都与土地物权极其类似,是一种用益物权,而区别于一般的行为权,与采矿权、探矿权、取水权等有着明显差别。

  孙宪忠说,土地承包法赋予了农民对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此次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又对农村集体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专门规定。但是,作为农民权利重要组成部分的渔业水域和滩涂使用权———即渔业权制度在该草案中却没有规定。渔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三农”问题的重要内容,渔民“失海”问题应当像农民“失地”一样引起高度重视。有关方面应当以此次物权立法为契机,规定渔业权制度,进一步加大对渔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有效地解决渔业水域和滩涂被大量侵占、渔民权益被严重侵害的突出问题,这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孙宪忠还指出,将渔业权作为一种物权类型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多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渔业权并加以保护。如日本、韩国和我国的台湾地区对渔业权都有非常具体的规定,英美法系许多国家或地区也已逐步将其视为一种财产权。因此,将渔业权作为一种物权类型,实行民法保护,也是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和发展趋势的。(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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