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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敖之女名誉权被侵害 法院一审获千元抚慰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09:37 法制日报

  本网讯 刘建刚记者李郁近日,台湾知名学者李敖之女李文状告冯家林侵害名誉权一案审结,法院判令冯家林制作书面致歉信,在北京市朝阳区嘉和丽园公寓公共区域内张贴三日,以示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2005年3月4日,李冯二人在嘉和丽园公寓大堂内因住所绿化等问题发生争执,冯指责李“欠钱不还”、“到处骗”,“你是美国人丢人现眼,打着你爸的旗号到处做坏事”,“

你是中国人也是败类,一天不找别人的麻烦就无法生存……”等等。李当即报警。在民警做笔录过程中,冯多次闯入,言语仍非常激烈。李遂诉至法院,要求冯在北京晚报上及嘉和丽园公寓内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庭审中,冯否认辱骂李。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冯家林在公共场所使用了不恰当言词,对李文的品行、职业、身份等进行公开、直接的批评和攻讦,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在一定范围内向其公开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正当,应予支持,故作出上述判决。(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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