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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龙岩律师告交警诉求被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09:37 法制日报

  因不具有主体资格

  龙岩律师告交警诉求被驳

  本网讯 郭宏鹏江俊涛日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对福建省龙岩市金磊律师事务所律师兰子禄不服交警处罚、状告交警一案(法制日报7月5日曾作过报道)作出一审裁定,

兰子禄因“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其诉讼请求被驳回。据悉,兰子禄已提起上诉。

  2005年2月20日,兰子禄驾驶同事黄某的车沿漳龙高速公路往漳州方向行驶,途经漳州高速B道时,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直属高速公路支队漳州四大队的摄像头拍下其行驶速度为每小时126公里。交警认为兰子禄超速行驶,作出罚款200元、扣3分的行政处罚决定。兰子禄认为交警未设置明显的限速标志,处罚也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因此,请求法院确认被告行为违法,并退回200元罚款。

  漳州市芗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处罚决定书的被处罚主体是黄某,该处罚行为与原告兰子禄无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兰子禄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因此驳回兰子禄的诉讼请求。

  兰子禄在上诉状中称,虽然车主是黄某,但在交通违法处罚告知单上签字表示同意接受处罚的是兰子禄,邮政汇款收据的汇款人也是兰子禄,而且交警部门于2005年6月7日作出了《关于撤销第1512103898号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的决定》,承认因为工作失误将处罚主体误作成黄某。可见这一处罚行为与兰子禄有行政法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兰子禄是客观的适格原告。(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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