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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不“自证清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09:37 法制日报

  焦点评论

  晏扬

  曾担任辽宁省阜新市市委书记、人大主任等职,现年73岁的王亚忱,离休六年之后却被媒体推上了风口浪尖。今年5月18日,发表于某报的《一个退休高官的生意经》的文章,指

名道姓地认为王亚忱占有和支配他人巨额财产,并认为其女儿利用公安特权帮助父亲强取豪夺,该报道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近日,王亚忱及其儿女将发表文章的报社告上了法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了此案。

  首先应该肯定,王亚忱及其女儿状告报社,是行使其正当合法的公民权利,对此我们无须置喙。此案的关键,当然是报社的报道是否失实,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对此,在法院判决未果之前,我们亦不能凭空猜测,任何带有倾向性的主观臆断都可能偏离事实本身,从而失之公正。

  不过,以笔者愚见,王亚忱及其女儿要想打赢这场官司,最好的办法就是“自证清白”———拿出证据来证明报社的报道确有失实之处,而不能反过来要求报社拿出证据来证明其报道属实。而要想获得可以“自证清白”的证据,最好的办法则是,王亚忱及其女儿主动请求检察机关对报社报道的情况进行调查,查个水落石出,然后将检察机关的调查结果作为证据,呈递法庭审理。用这样的调查结果作为证据来“自证清白”,来证明报社的报道失实,比自说自画、自行提供的证据更有说服力,才能更让报社及普通老百姓信服。

  在笔者看来,即使王亚忱及其女儿不请求检察机关进行调查,检察机关也应该主动介入此案。进一步说,当报社发表文章,指名道姓地认为王亚忱占有和支配他人巨额财产之时,检察机关就应该将这篇报道作为一封“举报信”,主动就报道的情况展开调查,给老百姓一个明确的交待。检察机关为何对如此重大的“举报”线索无动于衷?这恐怕也是值得反思的一个问题。

  就此案而言,王亚忱虽然是离休干部,但在目前的官员体制之下,王亚忱在老百姓眼里仍然是一名官员,因而可以认为此案是官员状告媒体案件。官员状告媒体应该“自证清白”,不仅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有关“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而且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的通行做法。比如美国的法律规定,受到批评报道的政府官员如果要起诉新闻媒体,不仅要举证证明媒体报道失实,而且在此之前,必须首先举证证明媒体的报道是“恶意”的,否则法院根本不予受理。这样的规定,就是为了有效地保护新闻媒体的批评权,充分发挥其舆论监督的作用。

  作为原告的王亚忱及其女儿如何“自证清白”,能否“自证清白”,且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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