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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药品广告监管注重行业自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09:38 法制日报

  域外借鉴本报驻汉城记者 刘复晨编者按:

  今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药品和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治理。

  在北京市消协发布的2004年北京消费投诉热点中,有关医疗广告和保健食品广告的问题比较突出。专家认为,经济利益驱动、监管部门处罚力度不够和现行的管理体制存在的一

些弊端,是导致当前违法药品广告泛滥成灾的三大主要原因。

  从本期开始,我们将陆续刊登驻外记者采写的文章,介绍国外在药品广告管理中的一些做法。

  药品广告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药品的误用、滥用和副作用可能危及生命,因此药品广告成为各国控制最为严格的广告种类之一。在韩国,关于药品广告的法律规范以放送法和标示广告公正化相关法为主,散布于公正交易法、消费者保护法、卫生法、律师法、医师法和药剂师法等80多部法律、44个实施令和66个条例之中,直接、间接地约束规范着药品广告。

  据韩国制药协会理事韩熙烈介绍,韩国从1989年开始实行“事前审查制度”,即在药品广告发布前必须经过食品药品安全厅下辖的“医药品广告事前审议委员会”的审查许可。韩国保健福利部将虚假夸大的医药品广告视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对违法药品广告实行了严厉的行政制裁措施。

  在此情况下,制药方为濯本清源根绝违法广告,同时表达自律和诚信意志,于1989年2月份首先引进了“业内自律审查制度”,即在将广告申请提交“医药品广告事前审议委员会”前,先由行业内部组织的“广告自律审议委员会”审查评定。这一举措为其它领域的广告树立了榜样,大大提高了制药厂和广告商对药品广告法规的理解,特别是制药厂的广告业务员直接参与行业广告自律审议委员会,为法律的正确适用和立法目的的实现起到了相当大的促进作用。1989年实行“事前审查制度”的第一年,药品广告申请驳回率高达72.9%,而近年来一直维持在15%左右,药品广告的相关法律规定在业界已广为人知。

  韩熙烈表示,药品广告必须在内容和程序两方面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程序上,没有经过“事前审议”不能实施广告行为。药剂师法规定,药品广告必须经过事前审议,违者将停业1个月或停止广告2个月。

  内容方面的法律规范最为繁多,核心规定是禁止可能诱发误用和滥用的药品广告。如药剂师法特别禁止除药物的功能和制造方法等许可事项外的广告;禁止利用暗示性新闻、照片进行广告;药品在正式获准登记前不得对药效、名称和制造方法进行广告宣传;不得出现不含有其它公司药品特定成分的广告字句。标示广告公正化相关法禁止以试用、赠送、奖励的方式无偿提供药品以进行变相的广告宣传;禁止利用节假日等特定日期将药品宣传为礼物;不能设定如考生、司机、教师或一定年龄层等广告特定对象;和一般商品一样不得出现“最高”、“最好”等绝对性字眼;不得在广告中出现疾病症状、手术场面等可能令人不安的影像等等。

  据韩熙烈介绍,目前韩国药品广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包含虚假内容、缺乏事实依据,过分强调安全性,不当比较优势、诽谤他人。尤其在药效、成分和副作用等方面进行虚假夸张的宣传;减肥药和男性疾病系列的药品广告日渐增多,占据了违法广告的较大比例。同时韩国规范药品广告的相关法规众多,存在诸多不相一致甚至是矛盾、相互冲突的内容。如对虚假夸大广告的处罚,兽医法规定为5万韩元以下,药剂师法规定为10万韩元以下,卫生法规定为300万韩元以下,最高的为反垄断及公正交易相关法是1亿5千万韩元以下,有多种不同的基准。公正交易法第23条虽然禁止虚假夸大广告,但只是一般原则性的规定,对与药品广告相关的多种不公正交易行为并没有明示以便事前预防,也没有详细的处罚依据,行政措施仅仅是警告、劝告纠正、命令纠正等消极乏力的处罚手段。

  韩熙烈认为,2000年7月韩国实行“医药分离制度”后,药品广告的对象已经从医生、药剂师扩大为一般消费者,对于药品广告的规范需要补充和完善。应该制定独立的药品广告法,明确与其它相关广告法规的关系,加强法律体系上的协调和统一,提高对虚假夸大药品广告的处罚基准。广告的表达自由是重要的,但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更加重要,制药业应继续强化业内自律约束机制,作为违法药品广告的第一道防火墙努力降低广告申请驳回率,同时加强业内自主监督机制减少法律摩擦,使药品广告回归其本来功能———如实向患者传递正确的产品信息,防止误用滥用药物。

  本报汉城8月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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