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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懂法不是虚话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09:38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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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毅军

  看了贵报8月4日刊登的《“受贿济贫”能否免除法律责任》一文后,我的看法是,在余斌受贿案中,有一点特别令人担忧,作为曾在纪委工作11年、官至副市长的领导干部,对

违法犯罪浑然不觉,竟然认为自己的行为够不上处罚标准,法律对他不公平。这也说明一个事实:一些领导干部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知识亟待提高,政府官员只有知法懂法,才能更好地遵纪守法。

  “我的这些做法,从形式上讲,的确是在受贿,但我没有自己占有,所以并不构成受贿罪。”余斌认为自己是采取了一种非常规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可见,余斌犯罪的主要原因在于,虽然官至副市长,但是法律上还是一个“小学生”,因为他连“罪与非罪”这样一个基本问题都没搞清楚。

  余斌现象如同一个鲜活的标本警示人们,一些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薄弱,法律知识贫乏,学法用法积极性不高,不习惯用法律手段管理各项事务。同时,现行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与时代要求尚有不少差距。如果我们的领导干部不及时补上法律这一课,难免因无知或对法律一知半解而违法,进而重蹈余斌的覆辙。

  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尽管动机十分纯正,甚至是高尚,但只要法律禁止,那就是违法。所以,主持正义也好,扶贫救困也罢,都应依法而行。余斌现象告诫人们,对一个政府官员而言,法律素质是任职的必备条件,要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作为重中之重,培养领导干部依法运用权力、依法制约权力的意识;提高领导干部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自觉性。如果缺少必要的法律修养,必须加强学习,及时补充提高。这既是提高领导干部自身能力和管理水平的需要,也是带领广大群众学法用法、自觉遵守法律的需要。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党纪国法的贯彻落实,并达到促进国家法制建设与和谐发展之真正目的。

  作者单位 广东边防某部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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