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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算不算死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09:44 南方日报

  脑死亡算不算死亡?

  一起工伤认定纠纷凸显法律空白

  本报记者 杨昌梧 戴双城

  外来工宋青云在车间工作时突然晕倒,被送到医院抢救。医生诊断,宋青云入院时已经脑死亡,在家属的要求下医院用呼吸机等医疗仪器帮宋青云维持了呼吸和心跳。4天后,宋青云心跳停止,院方出具了死亡证明。这样,宋青云的“死亡”时间似乎就有了两个:一个是入院后医生判断的脑死亡时间,一个是死亡证明上的临床死亡时间。这就造成了在对宋青云的情况进行工伤认定时,死者家属和工伤认定部门之间的分歧。

  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章第十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宋青云的家属认为,宋青云在送进医院不久即被判定为脑死亡,所以应当视为工伤;而社保部门则认为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上,宋青云的临床死亡时间是入院4天后,已经超出了48小时,不能认定为工伤。

  事件回放

  打工妹晕倒工作台上

  宋青云的丈夫占先生向记者叙述了宋青云从晕倒到被医院出具死亡证明书的经过。

  宋青云是去年5月24日被石碣镇合泰电子电线厂录用的,入厂时的体检结果表明,宋青云当时身体健康。今年7月14日上午,宋青云和其他工友一起,像往常一样在车间工作。宋先生告诉记者,在此之前,宋青云已经连续半个月每晚加班到11时,身体非常疲劳。上午10时左右,有工友发现宋青云趴倒在工作台上,一开始,大家都以为她是因为疲劳过度而睡着了。大概过了10分钟,工友发觉宋青云的情况好像不大对劲,便推了她一下,才发现她已经昏迷不醒了。

  上午11时左右,宋青云被送到石碣镇人民医院。占先生回忆说,医生当时的诊断结果是:脑干出血,深昏迷,呼吸骤停,瞳孔散大,各种深浅反射消失,大脑已经死亡。但是,占先生实在不愿意接受这个事实,在他和其他家属的坚持下,院方对宋青云采取了心肺复苏术,约20分钟后,宋开始靠呼吸机恢复心跳,但仍无自主呼吸。主治医生当即明确告诉其亲属:病人大脑已经死亡,已无生还的可能。

  医生意见

  入院不久便持续脑死亡

  为了进一步确诊,7月16日上午11时,院方从珠海医院请来了一位姓王的专家教授进行会诊,会诊结果与院方诊断的结果一样:病人大脑已经死亡,抢救已经没有意义。

  占先生对记者说,当时王教授就劝他放弃抢救:尽管病人仍有心跳和呼吸,但这完全是机械作用的结果,并非自主呼吸,一停掉相关设备,病人的心跳就会马上停止。

  石碣医院内科住院部副主任医生钟孜燕向记者透露,根据宋青云送进医院时的表现,可以判断,宋入院时已经处于脑死亡状态。据当时的病情记载:宋青云在入院时,没有自主呼吸,自进院以后一直是处于脑死亡状态。钟医生认为,宋青云自入院以后就已经脑死亡了,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先不管法律上的死亡标准如何,但是从医学上讲,脑死亡实际上就等于这个人已经死亡了。

  7月18日深夜23时45分,宋青云的心脏终于停止了跳动。院方于19日出具的《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上注明,宋青云的死因是由于脑出血导致心跳呼吸骤停,多脏器功能衰竭,宋青云“入院后虽经积极抢救,患者自主呼吸无恢复,持续脑死亡,最终经抢救无效于2005年7月18日23时45分死亡”。

  社保部门

  只能参照死亡证明的时间

  宋青云死后,亲属要求厂方作出相应的经济赔偿。占先生认为,宋青云在晕倒之前,已经连续半个月每晚加班到11时,每天工时长达14小时以上,她的晕倒,和工作过于疲劳是有关系的。而且,当时宋青云是在工作岗位上晕倒,送到医院不久就得出了脑死亡的结论,应当算作是工伤,厂方应当按照工伤的赔偿标准给宋的家属以相应赔偿。

  占先生告诉记者,厂方并没有为宋青云购买社会保险。对此,该工厂一位姓袁的厂长给记者的解释是,由于宋青云当初入厂时用的是别人的身份证,所以厂方一直没有办法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厂方愿意支付给宋青云家属3万元人民币。

  占先生找到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是,社保局的认定结果和占先生所期望的正好相反。东莞市社保局认为,宋青云的情况不属于工伤,理由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而医院出具的《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上,宋青云的死亡时间是7月18日,距宋青云晕倒入院的时间已经超出了48小时,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对此情况,占先生认为,石碣医院出具的《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中表明,宋青云的死亡时间有两种:虽然记载有7月18日23时45分这一死亡时间。但同时有记录表明,自7月14日进院到7月18日期间,宋青云已经呈现脑死亡状态。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宋青云自入住石碣医院的时候,就已经死亡了,并没有超过48小时,应当视作工伤。

  占先生向记者提出了他心里的疑虑:虽然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将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但是,他的妻子确实是在工作岗位上晕倒,并很快就脑死亡的,社保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的时候,能否从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角度出发,考虑一下他们的难处呢?

  东莞市社保局工伤保险科副科长周海洋解释说,对宋青云是具体什么时候死亡的,社保局也没有办法判断,只能按照国家法规,以医院出具的临床医学死亡证明作为依据来进行工伤认定。周副科长认为,死亡有多种死亡状态,有脑死亡状态,也有脏器死亡状态,也有生物学死亡状态,也有临床死亡状态,到底以哪个为标准?作为社保部门,就只能看医院出具的临床死亡证明,死亡证明上说什么时候死亡就是什么时候死亡。

  争议

  该照章办事,还是人性化执法?

  关于宋青云的情况,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东莞分所李晓海律师认为,此案例具有典型性,暴露出了相关法律在这方面存在的某些缺陷。

  李律师认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均未对“工伤”的含义作出立法解释,而只例举了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以及不认定为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情形。关于宋青云的情况是否属于工伤,李律师认为,应当考虑到以下几个因素:第一,宋青云在炎热天气情况下长期长时间加班是导致突然昏迷的诱因。第二,中国法律对死亡并没有明确的定义,而是遵循医学的解释,当前我国卫生部的确在草拟脑死亡法,相信今后脑死亡是判断一个人死亡的标准之一,我们应当看到这一趋势。第三,在国家对死亡无明确定义的情况下,发生类似争议,执法者应当人性执法,以对弱势群体有利的解释为优先。

  但也有另一种看法认为,在国家没有明确确定脑死亡为死亡标准之前,社保局应当按章办事,严格依照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上的死亡时间作为工伤认定时的标准。一位政府公务人员这样说:“就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48小时之内的这个限定来讲,合理吗?也不能说合理;不合理吗,但它是法规,相关部门就得严格遵守。”

  到目前为止,宋青云的丈夫占先生仍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他将就此情况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图:

  目前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将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因此有关部门在工伤认定时只能以医院临床死亡证明作为标准。 本报记者 何建文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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