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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二电爆炸事故14人受处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10:15 乌鲁木齐晚报

  8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鸿雁宾馆召开会议,专门对“5·13”红二电爆炸事故中14名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进行通报,其中三人已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05年5月13日15时35分左右,新疆电建实业总公司电焊工郑存在新疆华电红雁池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储油区内违章作业,发生容器爆炸事故,导致5人死亡,1人受伤,损失柴油7
36吨,损毁1000立方米油罐2个,造成直接财产损失428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消防局及相关部门人员立即组成“5·13”事故调查组。经过一段时间全面、认真的分析,调查组近日向自治区有关部门提出对此事故中14位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并获批准。

  当日,参加通报会的自治区副主席宋爱荣说,近期一系列重大活动将在乌鲁木齐市举行,在此期间各方面工作都不能出半点差错,相关部门对一些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该停业的要立即停业整顿。处理决定通报

  对事故中的工程负责人王少利、施工人员郑存、管理人员韩小地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给予新疆华电红雁池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电公司)副总经理张旭峰、新疆电建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电建总公司)总经理刘安顺行政撤职处分;

  给予华电公司总经理姚军降级处分;

  给予责任人华电公司燃运部工程师强如荣,华电公司经理办秘书、新特顺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涛,电建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工程部部长杨炯晓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华电公司保卫科消防专干魏辉、华电公司策划部运行监察工程师贾金生、乌鲁木齐新特顺检修有限责任公司事实负责人郝玉平、新疆电力建设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副总经理常健行政记过处分;

  给予电力公司总经理徐曙行政警告处分。

  另外,调查组还责成华电公司、乌鲁木齐新特顺检修有限责任公司、电建总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对其他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责任编辑:高毅写信)(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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