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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市场准入的“玻璃门”现象:成分歧视仍存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10:18 新华网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非公经济36条”)的颁布,标志着我国非公有制经济迎来发展的春天。

  但记者近日在浙江、广东等省采访时发现,尽管“非公经济36条”在国家政策层面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扫清了障碍,但由于一些地方或部门的规章滞后以及在位利益主体的影响,在市场准入方面仍存在着许多看不见的障碍。形象地说,民企发展道路上矗立着一

扇扇“玻璃门”。

  迂回手段不再需要

  党的十五大特别是十六大以来,中央提出一系列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合法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在日益改善,但是在具体实践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仍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

  在这个背景下,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往往采取“碰到红灯绕开走”的迂回手段。这种行为增加了企业的运作成本,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浙江吉利集团是我国少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轿车生产厂家之一,这家企业的成长过程就是不断避开壁垒的过程。据吉利集团副总裁顾伟明介绍,他们曾先后进入、退出多个行业,冰箱、摩托车、汽车等行业的管制性政策使得吉利不断地进行产业转型,而现在为避开政策壁垒而采取的迂回手段不再需要了。

  “非公经济36条”是国务院落实中央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一系列大政方针的纲领性文件,目的是进一步消除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重点解决市场准入和财税金融支持两大难题。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针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下发的第一个文件。浙江华立集团董事局主席汪力成说,这表明了中央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坚定态度,这个文件具有里程碑意义。

  “成分”歧视仍然存在

  然而,民营企业家对政策的落实仍持谨慎的乐观态度。“落实‘非公经济36条’现在只是深冬初春,离春暖花开的季节还有一段日子。”汪力成说,“一些部门仍会因所有制差异对民营经济进行严上加严的审查,背后的主要因素是怕担责任,担心出了问题被查。因此无论在市场准入方面,还是在财政金融支持方面,实际操作仍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

  广东、浙江民营企业家普遍反映,各地党政高层领导已对民营经济的地位、作用有科学、客观的认识,持有积极的态度,并给予热情服务,而基层一些执法部门对民营企业还存有某些怀疑甚至蔑视的观念。一些单位在办理个体私营企业事务时远不如办理国有企业事务那样“理直气壮”。珠三角地区某市一信息学会反映,这个市一家单位近期推出一个IT项目,要求合作对象必须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免谈。

  “非公经济36条”的核心思想是消除歧视,大家一视同仁,民营企业将和其他所有制企业一样享有同等的国民待遇。明显的政策性屏障没有了,但事实上一些地方、一些部门仍会找出种种理由,在行业准入上为民营企业设限。“进入垄断行业的民营企业凤毛麟角,而且企业靠的不仅仅是实力,更重要的是背景和关系。”汪力成说。

  要从根本上消除“成分”歧视,一方面各级政府、部门必须从每一个具体政策的落实,每一个经济行为的发生上给予非公有制企业以平等的国民待遇,另一方面非公有制企业自身也要不断壮大实力,提升自己进入垄断行业的能力。汪力成说:“‘非公经济36条’颁布后,民营经济的环境会更加宽松。民营企业要摆正心态,不要老想着靠优惠政策,要提升自己的本领,依靠实力寻找产业投资空间。”目前广东、浙江一些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正积极走联合之路,以“抱团”的方式与在位利益集团展开竞争。

  无形壁垒还有不少

  记者在广东、浙江等省调查发现,在“非公经济36条”中有明确规定的,比如石油、金融、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等领域,在当地早已允许非公有制企业进入了。在广东,冶金、汽车、电力等行业,已出现投资规模几十亿元的民营企业。但是,非公有制企业要想进入那些“非禁即入”的领域仍非易事。

  在浙江、广东两地,市场开放仍存在“真开放”和“假开放”的问题。市场“假开放”的主要特征是:“明松暗紧”,有些行业虽然没有规定限制民资进入,但非政策的无形壁垒森严。有的地方、部门“笑脸迎客,关门打狗”。说起来没有哪个地方、部门不欢迎投资的,但一涉及具体项目,哪些鼓励、哪些限制就说不清楚了,这使投资者难以掌握市场准入门槛的高低和行业政策风险的大小。

  在广东省一些基础产业领域,国有资本依然处于绝对控制地位,政企不分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仍存在排斥和限制竞争等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行为。在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社会事业等领域,由于政府特许经营制度尚处于试点阶段,法制建设滞后,与放宽准入相适应的监管体系还没有建立,收费价格、准入资质、操作办法等缺乏统一明确的可操作性规定,导致许多垄断行业“名义开放、实际不开放”的现象仍比较突出。与其他所有制企业相比,民营企业存在门槛过高、前置性审批复杂等问题。

  全国工商联调查显示,许多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认为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还不够健全,存在行业垄断、行业保护和地方保护主义,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不能公平竞争,企业在经营中的融资难和办事难等因素限制了非公有制企业的市场准入。

  亟须配套实施细则

  “听起来很感动,学起来很激动,关键还是看行动。”广东、浙江等地的民企人士和一些学者期盼国家首先从立法层面清理不适应“非公经济36条”的各种法律、法规,各地、各部门也要尽快拿出实施细则。温州日丰打火机有限公司董事长黄发静表示,现在最关心的就是“非公经济36条”配套措施的出台。

  山东大学教授盛洪说:“目前改革已进入深水区,产业政策、银行信贷和资本市场等方面要做出相应的调整,还需要一定的时间,‘非公经济36条’在短时间内作用可能不是很明显。”盛洪表示,应尽快制定反垄断法,“非公经济36条”涉及到的与法律相抵触的问题,应提出法律修正案;来自地方或部门的有违中央法规的文件更应尽快清理。

  目前,有的地方政府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不力,导致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外资企业之间存在不平等竞争,这是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主建议设立专门机构对地方政府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有效监督,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政策保障,消除行业的隐形准入门槛,避免贯彻执行过程中的人为因素和政策走样,并杜绝由此产生的腐败隐患。(记者刘伟熊言豪)(来源:半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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