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亮点:明晰代表职务行为与个人职业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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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11:37 法制日报 |
明晰代表职务行为与个人职业行为 本网记者 杜海岚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国人大代表活动的若干意见》,更加具体地对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的活动进行了规范。近一个时期以来,在 代表如何开展活动方面存在着几种不同的意见,有的意见认为,闭会期间的活动必须是有组织的;有的认为,活动要以有组织的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个人自发的活动为辅;也有的认为,有组织的集体活动与个人自发的活动同等重要,两种形式应该平分秋色。《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国人大代表活动的若干意见》为什么要规定以集体活动为主呢?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巡视员李伯钧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一方面是因为代表法有规定,另一方面是因为从实践效果看有些活动必须要集体组织,比如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执法检查、集中视察等。有些活动比如代表持证视察,经过人大常委会协助安排的效果更好,这是从中国的国情出发考虑的。因为人大代表都是兼职代表,没有个人助手,个人开展活动确有困难。若有组织的活动常委会可以提供一些具体服务,因此提倡集体活动为主。但是提倡集体活动为主,并不是否定代表个人根据群众反映的问题主动地走访选民、搞调查研究,要鼓励代表以各种方式密切联系人民群众,问题是要对其中的一些方式加以规范。当前有些代表在个人自发地开展活动时,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这种职务行为与个人的职业行为相混淆,这种现象在经济发达地区越来越多。对此,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代表要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严格区别开来,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的职业活动;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 李伯钧说,代表需要依法履行职责,在这方面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主动性,提倡作为,不提倡不作为,但有作为不能“乱作为”。代表要积极参加有组织的代表活动,同时又要根据自身情况,按照法律规定采取多种方式密切联系群众,主动反映民意。代表可以利用各种现代化的通讯方式如网络等主动开展活动,但是不能把它当做宣传个人或者企业的工具。(责任编辑:秦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