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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税出台新规 延期缴税不得超过3个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12:01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记者从省国税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近日,省国税局制定并颁布了《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税务机关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必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办法》同时也规定有以下特殊困难的纳税人才符合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因不可抗

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作者:刘珊 肖新鼎 虞富文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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