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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拘一天判赔3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21:57 东南快报

  日前,在甘肃省民勤县人大常委会的督办下,民勤县人民法院依法纠正了一起错案,并赔偿当事人田多钦3万元。

  今年1月12日,民勤县法院东坝法庭以拖欠购车款、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为由,对田多钦作出了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并于当天拘留了他。后经核实,发现处罚对象错误。1月13日,东坝法庭解除了对田多钦的拘留。由于田多钦一直在上访,今年民勤县人大常委会

派核查组到法院展开调查,法院最近作出了由民勤县法院给付田多钦赔偿金3万元、东坝法庭庭长向田多钦当面道歉的决定。新闻立即评

  如此赔偿 依据何在?

  一个人被错拘一天获得赔偿金3万元,在当今中国你敢相信吗?然而这却是事实。

  前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向各地检察院下发通知,明确了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和具体数额,2004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为63.83元。也就是说,检察机关目前执行的最新日赔偿标准为63.83元。

  就民勤县法院错拘事件看,法院对当事人只错拘了一天,如果没有给当事人造成身体伤害、造成其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话(媒体报道中没有提及),按照国家赔偿法目前规定的赔偿标准,法院给予田多钦的赔偿金最多不会超过百元。而事实上,民勤县法院给予的赔偿金却是3万元,是依法应赔偿标准的400多倍。

  不能忽视的因素是,民勤县法院是在县人大常委会派核查组到法院展开调查的背景下,作出“天价赔偿”决定的。如此一来,笔者要质疑的是,民勤县法院的“天价赔偿金”是否在作秀?法院是否以重视人大监督为名违法进行国家赔偿?赔偿金从哪里来?曾经调查过错误拘留事件的人大常委会,对法院慷国家之慨的行为就听之任之吗?

  对此,希望民勤县法院尽快给一个合理解释,告诉公众错拘一天赔偿3万元的法律依据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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