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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后评估”比立法本身更紧迫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00:00 红网

  红网『字体: 大 中小』上海8日启动对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立法后评估工作,自上海1979年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这种做法尚属首次。评估的重点集中在两方面。一是法规实施的绩效,包括上海的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情况,以及法规所取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二是法规中各项制度设计和程序规定是否需要进一步完善(8月9日《江南时报》)。我认为,上海这一做法切中当前法治肯綮。

  从立法角度看,任何一项立法都有其具体明确的立法目的和宗旨,至于能否实现立法初衷和目标,法律实施效益如何等后续问题,则有待法律施行实践和产生后果作出回答。法治国家实践证明,对法律法规进行立法后评估,藉以评估或曰审查,对诸如法律制度是否合法合理、是否维护了公平正义、是否保障了人权秩序、是否产生了应有效益、是否已经过时失效、是否须要废除抑或继续保留完善之类问题作出回答,乃是实现法律价值最大化和实现法治目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和手段。

  每项立法活动都是历史的具体的,事物发展规律告诉我们,任何一部法律法规都不可能天衣无缝一劳永逸,随着立法背景时过境迁和法律实施外部条件不断嬗变,客观上须要对产生偏差者进行纠偏矫正,对出现漏洞者打上“补丁”,对不够周全者进行修订完善,对不合时宜者及时撤销废止,进而实现依法治国与时俱进。立法后评估也是人们思想规律、认识规律的题内应有之义和遵循事物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

  立法后评估体现了上海明智务实的态度和敢于自我否定的可贵胆识。立法之初、立法者个人不大可能发现法律本身存在的先天不足与漏洞,就像世上万事难以十全十美尽遂人愿一样,人们也难以预期法律施行后将会出现哪样哪类的问题和矛盾,不少问题与不足只有经过长期法治实践才能暴露出来。既然要立法后评估,就意味着可能发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和缺陷,在我看来,没有法治至上的决心诚意、实事求是的务实态度和自我否定的可贵胆识,恐怕是不敢贸然“惹事生非”、“自找麻烦”的。

  时下,有些地方出现了脱离实际为立法而立法的“立法形象工程”(有论者讥之为“观赏性立法”)、法律打架、法律抵触、法律过时等等现象和问题。比如前不久黑龙江省自行恢复强制婚检引发学界舆论合法与非法、合理与无理等广泛争议,再比如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已经严重不适应形势,修订方案呼之不出,有些法律法规已经严重过时,亟待撤销废止等等,其实质我概言之:立法混乱。在我看来,之所以如此,立法评估缺位不能不说是重要导因之一。因此,当前亟待各地各级立法机构拿出像上海这样的科学态度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回头看”重新评估审查,这不仅是个是否真的一切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态度问题,更是时不我待应对法治现状的现实课题。当然,将立法后评估审查、修改和撤销本身作为一种制度和程序规定固定下来,才不失为排解上述问题的本策。(稿源:红网)(作者:陈庆贵)(编辑:耿红仁)(2005-8-10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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