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出意外何种情况不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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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00:20 新晚报 |
读者问:在学校期间,孩子的身体被造成伤害。请问,学校在什么情况下对学生伤害事故不承担责任? 律师答: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自然因素造成的;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 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学生自杀、自伤的;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此外,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事故责任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该办法第十四条还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文中观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