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过高想赖账不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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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00:20 新晚报 |
本报讯 (李世福)刘某欠款不还,还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赖账。法律界人士指出,只要违约金约定真实、合法、有效,就应受到法律保护。 今年初,张某与刘某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合同约定,张某为刘某提供价值20万元的建筑材料,刘某在收货后15日内付清货款,否则,刘某要按每日货款总额比例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收货后,刘某迟迟没有付款,张某多次索要,他才归还部分钱款,但仍有6万元款 项没有支付。前不久,张某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尚欠货款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庭审中,刘某承认违约事实,但他提出,延付违约金并没有给张某造成巨大损失,而且按每日支付合同款总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欠款不还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判决刘某在10日内归还欠款及相应违约金。 启凡律师点评: 合同是签订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应本着诚信守约的态度来对待。一方违约,应赔偿违约造成的损失;有违约金约定的,应该按照约定履行。 根据《合同法》规定,只要双方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违约金约定真实、合法、有效,就应受到法律保护,也应该得到实际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