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换岗遭解聘 员工获赔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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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01:59 东方早报 |
上海一家电公司实施内部人员调整,但员工常小姐不愿调换岗位,公司随即以此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常小姐申请仲裁,公司对结果不服后起诉常小姐。日前,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员工常小姐6018元,包括替代通知期工资2000元和经济补偿金4018元。 2003年5月,这名“不服从调配”的员工常小姐进入该家电公司工作,并担任采购部助理一职。在任职期间,常小姐接受了公司的SAP培训。2005年2月,公司表示因销售部门需要 会操作SAP系统的操作人员,而采购部门已有不少员工掌握了该项操作,便希望调动常小姐到销售部门任助理,并于同年2月22日出具一份《工作调动单》,内容是“因公司业务经营的需要,安排常小姐至新的部门工作”。对此,常小姐婉言拒绝。同日,公司便决定与常小姐解除劳动合同,在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决定的同时为其开具了退工单。事后,常小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公司对于裁决结果表示不服,于是将常小姐告上了法庭。 该公司表示,常小姐在与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中(有效期至2005年5月21日),双方约定“公司根据业务经营的需要,依据常小姐的能力及工作表现,可调整其工作岗位,应予以服从”。 而常小姐的意见是,公司与自己未达成“共识”,又无法对岗位的调动提出充分的合理性。故常小姐不同意家电公司诉请,要求按仲裁裁决履行。 闵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在通知常小姐调整、变更其工作岗位时,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又以常小姐拒绝接受合理合法指令、未至新岗位报道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属操作不当。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依工会法的规定,事先将解除的理由通知工会或职工代表。未经上述程序,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行为无效。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早报专稿 顾文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