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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呼唤立法(本期关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05:54 人民网-人民日报

  孙佑海

  废物是放错了地方的资源。

  为缓解资源约束,发展循环经济,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一些地方的立法机构多次提出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建议,呼吁尽早出台相关法律。

  目前,全国人大环资委会同有关方面已就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做了初步论证,相关起草工作将要启动。

  四分之一!三分之一!

  目前我国人均淡水资源拥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

  二氧化硫排放量居世界第一位,大大超过环境容量,全国酸雨面积已占国土面积的1/3。

  目前,我国有16个省(区、市)人均水资源拥有量低于联合国确定的1700立方米用水“紧张线”。大量未经处理或不达标的废水直接排入江河湖库,生态用水匮乏。

  固体废物污染日益突出,大量危险废物未经任何处置排入环境。

  草地退化、水土流失、森林生态系统质量下降,生物多样性锐减,生态安全经受考验。

  资源、能源告急,生态环境恶化,如何扭转?

  发展循环经济破题而出。

  显而易见,发展循环经济是对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环境治理方式的重大变革,需要权威的法律手段作为支撑、保障和引导。

  迫切需要全国人大在总结已有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整合已有的法律措施,制定旨在建立循环型经济和社会的法律。

  循环经济的实践提出了新的立法要求。

  政府:负起法律责任

  循环经济———指在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指导下,遵循生态规律,以原材料和废物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尽量抑制废物生产、再使用、再生利用、热回收、无害化处置为顺序的经济活动,目的在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经济发展。

  先进的经济模式以先进的思想为统筹,需要先进的立法来规范。

  清洁的水、清洁的空气等物品的“生产”关乎社会整体利益。政府作为“社会整体利益”的代表者在推动循环经济模式中责无旁贷。应将整个经济活动纳入循环经济法的轨道,明确政府的自身职责。

  近年来,循环经济的实践活动不断推进。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全国重点支持了循环经济的八大示范园区,期待探索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发展模式,如广西贵港以甘蔗制糖为主,辽宁着眼于老工业基地改造,包头强化对重化工污染行业的整治,南海则是新兴工业园的尝试。

  此外,我国在城市推进了创建“循环经济型城市”活动;在农村和以农业为主的地区,开展了生态示范区、生态县、生态市和生态省建设。

  而所有这些实践活动还缺乏规范的激励政策,“优惠”政策没有完全到位,将政策上升为法律迫在眉睫。

  这要求在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中,须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中的各项责任。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除了制定和实施有关的规划外,还要明确他们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其他职责,以各负其责,把促进和保障循环经济发展的任务落到实处。同时加强对循环经济法律实施的监督力度,对违反循环经济法律的行为进行有力的限制和制裁。

  在循环经济立法中不单单对生产领域还要对服务、消费等广泛领域内的单位与个体的权利义务重新洗牌。

  企业:产品从“生”到“死”得负责

  生产者责任的延伸———指生产者即使在其生产的产品被人使用、被人废弃以后,仍负有一定的对其产品进行适当的循环利用和处置的责任。由于生产者最熟悉自己的产品是否具有一定的污染性,而且比消费者更有能力承担废弃物的处理工作,因此应承担更多的环保风险。

  在已实施循环经济法制化的国家,企业对产品的责任管理被称为由摇篮到坟墓式的管理。

  沿着循环经济的思路,经济活动是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

  循环经济法律体系要求企业在生产环节的身份与粗放型经济时代大相径庭,对产品生产中的能源消耗、产品使用中的环保标准、产品消耗后的回收利用都将承担法律责任,即生产者责任的延伸。

  循环经济法应做出如下规范:

  在产品回收利用上,明确规范对产品的回收利用、奖励及相关责任制度。企业在设计、生产产品的过程中,应把产品的再利用和再生利用率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到企业经济考核指标中来,为企业履行回收产品的义务创造必要的条件。

  要求重点污染企业必须实施循环经济。要制定强制实施循环经济的企业名录,将一些大量消耗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重点企业列入名录之中,要求其必须实施循环经济,必须承担回收和循环利用废弃产品以及负担部分处置费用的义务,并在法律中规定重点产品的回收标准。在规定期间内达不到标准者将受到相应处罚,达到标准者国家应在税收等方面给与优惠和奖励。

  个体:绿色消费有法规

  绿色消费———指倡导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注重对垃圾的处置,避免环境污染,在消费时选择未被污染或有助于公众健康的绿色产品,引导消费者转变消费观念,崇尚自然、追求健康,在追求生活舒适的同时,节约资源和能源,实现可持续消费。

  社会再生产的末端是消费者,在传统的环境法律体系中,消费者承担着很少的环境保护义务。

  但在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中,消费者应当承担更多的义务。

  因此,在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中,应当规定消费者也应为回收利用其消费过的物资承担一定的回收利用义务。公众通过树立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价值观和消费观,实行资源的综合利用,可以最大限度地使废物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和无害化,从而把危害环境的废物减少到最低限度。

  手段:经济激励令人心动

  鼓励废旧物资回收和再生利用的产业发展,实现废旧产品商品化。

  政府机关购买物品时应优先采购再生物品,并规定适当的比例。

  世界各国实践表明,经济手段是保护环境与资源最为有效的手段之一。

  在循环经济立法中,加强经济手段的运用,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也应成为必备的条款。

  除了采取现阶段常规的一些经济手段,如价格、利率、信贷之外,还要积极探索一些新的经济手段,如环境税、财政刺激、环境损害责任保险、环境标志等等,并在条件成熟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以更好地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调整税收、信贷、财政等政策,对再生资源加工企业及购买再生资源加工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实行税收优惠,也可以考虑对利用可再生能源之外的其他能源及其间接产品加征税收,如通过增设新鲜材料税、垃圾填埋税、生态税、碳税等税种,鼓励企业、公众多用再生物品,少用原生物料。

  拓宽循环经济融资渠道,建立完善循环经济多元化的投资机制;实行资源回收奖励制度,鼓励公众回收有用物资的积极性;同时,政府通过宏观调控手段,促进废旧物品回收市场的发展、固体废物资源化产业链的建立。

  《人民日报》 (2005年08月10日 第十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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