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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人大召集各界问民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05:56 人民网-华南新闻

  本报广州8月9日讯 记者张翼鹏报道:小到一颗钮扣、一块手表,大到一幢房屋、一片耕地,都有所有权归属问题;如何界定、规范和保护这些所有权,牵动了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在今天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公众讨论会上,来自社会各界的公民代表纷纷表述建议和意见,希望这一在我国法律体系上有重要意义的法规更好地体现立法为民。

  物权在该法律草案中表述为:“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而“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这部法律草案有众多的专业名词,让社会公众感到陌生。尽管如此,在生活中,人们无时无刻不处于物权的法律关系中。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财富不断增多,老百姓逐步富裕;有了财产,老百姓自然关心自己的财产安全和自身利益,解决这些纠纷适用的具体法律就是物权法。对此,中山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林彬教授认为,物权法的基本作用是定分止争和物尽其用。也有专家从另一个角度说,有恒产者有恒心,这部法律的出台将有利于调动民众创造财富、爱护财富和积累财富。今天的讨论会上,公众意见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不动产登记制度应加强可操作性。按照《物权法(草案)》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来自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的王功慧认为,现存的不动产登记问题很多,目前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转让和抵押的登记机构有几十个部门。如何实行统一登记、登记的具体内容如何,登记机关对材料实行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登记生效方式等等,草案都没有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建议进一步明确。———对农村集体财产和农民财产的物权规定的条文太少,部分条文不利于实际发展。讨论中,很多学者和农村基层工作者都提出,草案第162条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不利于农村发展。周林彬教授说,这一规定把集体所有的财产和农民的财产限制在极其有限的范围内流转,使这些财产无法通过流动来增长自身价值,对权利人来说是极大的损失。来自广州市白云区基层办的张鸣刚也认为,这一条款没有顾及农民对自身财产的处置权,如果农民宅基地可流转,有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此外,他认为草案应该对集体财产的分配权作出规定,因为这是目前农村发生纠纷较多、争议不清的问题。———物权法是私法,要确保防止社会公权力对私权的侵占。与会的很多人提出,这部法典草案的一些法律用语有失严谨和明确,为公权力侵占私有财产造成漏洞。例如草案多次出现“公共利益”,但并未严格界定其内涵,而公民个体又往往缺乏对“公共利益”一词的解释权和话语权,这样容易导致政府部门和一些利益集团滥用“公共利益”。另外,在涉及拆迁、征收私人不动产时,出现“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等词语,其内涵和外延如何界定,同样需要明确,这样才能真正有利于私人财产的合法保护。与会人士认为,这次公布的《物权法(草案)》的审议是我国民法典草案审议的重要一章,有诸多创新,但仍有不完善之处。针对物权法涉及内容直接关系到每个公众的利益,许多人士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延长对该草案的征求意见时间,更充分地调查研究,听取民意。例如草案中很多条文直接关系农民利益,建议向尽可能广泛的农民讲解草案,直接征求其意见。

  《华南新闻》 (2005年08月10日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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