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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廊捐款派出所:自愿也不行(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07:17 大众日报
发廊捐款派出所:自愿也不行(图)
  重庆丰都县城西派出所搬进新办公楼,辖区内的一些发廊、茶楼、歌城纷纷“自愿捐款”300元—500元不等,据说交了钱后,绝对安全。捐款者说,收据上虽注明是“自愿捐款”,但有的并非自愿。派出所收款人则说,他收的捐款共有七八笔,300元—500元不等,都是对方主动捐的。(8月9日《重庆晚报》)

  笔者认为,先不说有没有强制成分在其中,即便这些捐款确实出于自愿,派出所仍然不能接受。我们先来看一看,这种捐赠背后的动机是什么?虽然确实有为派出所改善工作条件而无私捐献的人,但是,有相当一部分捐款者,是为了得到派出所日后的关照,可以说,这种捐赠是为了获得更多收益的投资。这种自愿捐赠的性质,本质上说就是行贿。

  对于派出所来说,如果接受来自民间的捐赠,不管是自愿的还是非自愿的,都可能导致公共权力行使上的偏差。作为公安基层组织的派出所,其职责就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这种服务是普遍的、平等的,绝不能因为谁出了钱,就对谁多一些关照、多一些庇护。

  另一方面,正因为派出所向社会提供的是普遍而平等的公共服务,派出所的一切经费来源均由国家财政支付。但现在存在的问题是,基层派出所普遍资金紧张、经费不足。对于派出所的经费来源,有些地方给政策而不给钱,采取明示或默许派出所通过乱收费乱罚款等手段“自力更生”,这种做法必然导致派出所在行使公共权力上的失范。因此,面对此类现象,一方面,必须严禁派出所以任何名义和手段收受来自民间的财物(包括所谓的自愿捐赠),另一方面,对于基层派出所的正常经费,应该给予合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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