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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诉性骚扰案引人关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08:00 重庆晚报

  巴南区女教师小南状告校长侵犯人格尊严权一案(详见本报昨日报道)使“性骚扰”一词成为本埠乃至国内媒体热门话题。昨日,市民纷纷来电,咨询与性骚扰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央电视台《心理访谈》、重庆电视台《看了再说》、《道德观察》等栏目也致电本报,对此案表示关注。

  法律界人士认为,由于此案刚好发生在性骚扰立法阶段,进入诉讼程序后,每一步都

对性骚扰立法有参考或指导价值,有可能成为推动立法的典型案例。侵权名誉权?人格尊严权?

  “法院在小南一案案由问题上的一再变动,正好体现了我国在性骚扰立法方面的空白。”昨日,重庆功伟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沈仁刚如是说。

  沈称,性骚扰现象虽然常见,但受害者往往碍于传统观念,担心名声受损,而不会公之于众,所以法院受理的案件极少,而小南一案再次提醒了我们。

  沈认为,性骚扰是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权为特点的民事侵权行为,但目前民法通则上并无人格尊严权,有些法院采用名誉权替代,这不很恰当,因为许多性骚扰是私下进行,对名誉并无损害。

  根据我国宪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据此,性骚扰事实上侵犯的还是公民的人格尊严权。举证骚扰者?被骚扰者?

  “证据的收集是性骚扰案件胜诉的最大障碍。”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的徐维华律师提出,在性骚扰案中,骚扰者和被骚扰者分别处于强势方和弱势方,地位是不平等的,由弱势的一方来举证是不公平的。因此,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分配原则不适用性骚扰类案件。“我们建议,不应由受害者证明性骚扰的存在,而应该由被告证明性骚扰不存在。”

  徐维华称,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介入这起性骚扰案,就是想通过关注在立法过程中一些典型意义的个案,为立法积累具体案例。

  这一建议在得到叫好的同时,也引来质疑。重庆佰锐得律师事务所黄汉强律师认为,尽管弱势群体往往因为自身的地位无法获得证据,但解决的办法不能违背举证责任分配的客观规律。因为在性骚扰案件中改变举证责任配置,其前提条件是假定每一个被告都是性骚扰者,除非能提供反证,这种假定是十分荒唐的,会导致人人自危。而且,这种规定容易被人利用,假借性骚扰为名进行敲诈勒索。

  他认为,应该通过社会组织(如反性骚扰组织)对受害者提供帮助,通过录音、录像、公证等合法的途径收集证据。

  记者 路易 见习记者 姜莹

  2002年10月10日,大足县龙岗镇棠香街道办事处职工谭某在自己家里,用鼠药毒死来访的男同事龙某。事后谭称,投毒是因为不堪忍受龙某长达9年的性骚扰所致。

  谭的说法是这样的:9年前,龙因垂涎自己的美貌,经常对自己动手动脚。此后,龙下迷药强奸了谭。谭顾及颜面和家庭的稳定而未告发。但骚扰并没有停止。2002年10月10日早上,龙再一次来到谭家,谭趁给他做早饭,将鼠药放进他的碗里,将他毒死。

  然而,谭受到性骚扰的说法一直没有有力的证据支持,而部分以性骚扰案由报道该案的媒体还被死者亲属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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