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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修改建议稿:二审改三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08:26 法制日报

  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有突破

  法院不得拒收起诉状 二审终审改为三审终审 检察机关可行使提起、参与和抗诉职能等成为亮点

  本网记者 秦平

  由我国著名民事诉讼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江伟牵头的中国民事诉讼法修改与完善课题组现已推出了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第三稿(以下简称建议稿),起草人为江伟教授和孙邦清博士。近日,民事诉讼法修改与完善理论研讨会在安徽省合肥市召开,出席这次会议的既有学术界的专家,也有长期从事实践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各界人士从不同的角度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发表了有建设性的意见。 人民法院不得拒收当事人起诉状

  建议稿的第268条提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立案登记。人民法院不得拒收当事人的起诉状。”

  江伟教授说,“当事人到法院起诉,能不能进这个门?这是最重要的问题”。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立案审查程序,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才予以立案受理。这一规定致使一些当事人被排除在司法程序之外,加剧了起诉难。

  因此,建议稿中取消了这一规定,代之以立案登记。只要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诉状,法院无需进行审查,应当立案登记,这就从起诉程序上解决了起诉难的问题,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

  对此条法官与学者之间各有不同的看法。一位资深法官说,很多群体性劳资纠纷案件法院是没法受理的,其实就案件本身来讲,有民法、劳动法来调整,依法判决没什么困难,但是判了容易执行难,弄不好会引发更大的不稳定。

  一位法官无奈地说,法院的能力是有限的,很多问题,尤其是在社会转型过程中遇到的许多重大的社会问题法院是无力解决的,特别是在我国现行的法院与地方政府之间条块管理的体制下,法院的能力更是有限。当大量尖锐的社会矛盾涌入法院的时候,法院既然无力承担“防洪战士”的角色,也就只好退避三舍。

  而学者对此类问题的看法更理想化一些。他们认为,法院要树立自己的权威,对一些重大的案件就不能往外推,要让人们相信法律,就要让人们相信法律是可以解决自身的问题的。重大的案件都往外推,大量的矛盾都堆积在那里没有出口,无益于司法权威的树立,更无益于社会的稳定。 三审制度解决法律统一适用问题

  同样的一个案件,不同的法院审出了不同的结果,甚至是类似的案件,同一个法院也会有不同的审理结果。当事人拿着判决书茫然无措,为什么同样的法律对我和对别人就是两个样子呢?

  “终审不终”、“再审无限”,法院已不堪讼累之苦。有法官说,只要是有关部门要求报结果,我们就要对案件复查,有时甚至是上世纪五十年代的案子只要有人申请也得拿出来再审。法院要接申诉,接上访,现在上访的案件与正常案件几乎一样多了,法官连处理正常案件的时间都快没有了。

  无论是法律的统一适用还是“再审无限”都是现在司法所面临的重要问题。建议稿中具有突破性地设计了三审的程序,同时还保留了再审的程序设计。

  建议稿提出,如果认为第二审判决违反法律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违反法律包括,不适用实体法律或者适用实体法律不当,应当回避的法官参与裁判,判决未记载理由,或者理由相互矛盾等情形。

  江伟教授对记者说,三审的制度设计主要是为了解决法律统一适用的问题。现在一般的案件两审终审只到中级法院,比较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一些法院可能在法律适用上有错误,或者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不同的法院在类似的案件上有不同的处理。而三审终审,案件就会到高级法院,三审只对法律适用的问题,而不必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判断。提高审级就会保证法律在更广泛的范围内的统一适用,同时对那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案件,高级法院的审理也会形成一种类似司法判例的形式,以统一在全省范围内的法律适用。

  对于三审的制度设计,相当一部分法官的看法是,有了三审为什么还要保留再审。法官们认为,对大多数诉讼当事人来讲,他们并不去考虑什么实体审和法律审的问题,他们考虑的是只要制度设计了通道,他们就会一直把官司打下去。而现在我们制度设计的一个最大问题就是“终审不终”、“再审无限”,再审制度的设计使一个案件似乎永远没有尽头。再审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决定再审的机构太多,条件太宽,没有时间限制,也没有次数限制,这给法院的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麻烦,也无益于司法的权威性和终局性。

  一位法官举了一个例子,他说,一个人花一元钱买了一张彩票中了一百万元的大奖,这很公平,而一个人花十万元钱买彩票还是中不了奖,这也很公平,大家谁也不会有什么怨言,因为制度就是这么设计的。如果我们的诉讼制度就设计了三审终审,到此为止,再没有途径了,那么公平与不公平都是相对的。可我们现在再审制度设计却把公平的概念推向了无限化和极端化。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也有作为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检察监督机构,在诉讼活动中行使公诉权和司法监督权,同时在诉讼中它也是国家公权力的代表。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地位是无可争辩的。那么在强调诉讼主体地位平等的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能不能发挥其积极的作用呢?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的制度设计中,抗诉权是检察机关行使检察监督权力的一个重要内容,但是这一权力在现实民事诉讼活动中却显得有点不尴不尬。一位法官半开玩笑地说,在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的案件中,我们都不知道该把检察官往哪个位置上摆,摆在被告位置上或摆在原告位置上都不合适,检察机关自己也很别扭,一般就是读完抗诉书就走了,这样也起不到很好的监督作用。

  江伟教授认为,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可以行使3种职能:提起、参与和抗诉。

  所谓提起,类似于现在人们说的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对受害者不明确的案件,可以代表国家利益提起民事诉讼。例如,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由于权利的享有者和权利的行使者分离,作为权利享有者的“国家”无法具体地行使诉讼权利。课题组专门将国有资产流失列为“受害人没有提起诉讼”的公益诉讼。此外还有环保案件等。现在这方面的案件很多,问题也很严重,检察机关应该大有作为。

  所谓参与,就是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对于明显违法的行为,虽然一方当事人不再追究了,但是检察机关应该适时参与进去,维护法律的尊严。比如说,重婚中的财产分割,由于种种原因,可能当事人双方可以达成和解,但是检察机关应该追究这种违法的行为;再有就是在集团诉讼中,检察机关也可以参与进去,因为现在集团诉讼活动一般都有很大的利益在里面,诉讼代表人的权力很大,如果没有监督,集团诉讼代表人会损害集团成员的利益。江伟孙邦清谈

  修改建议稿过程与理念

  民事诉讼法修改和完善过程

  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是我国第一部比较完善的民事诉讼法。在制定过程中,因为那个特定的时代,我们没有多少资料可以参考,由于政治、经济等方面的背景相似,所以我们主要仿照前苏联的模式。因此,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有浓厚的国家本位、法院本位和职权主义倾向,强调的是国家干预。这一立法背景决定了现行法不可避免地未反映一些现代民事诉讼的理念、与市场经济相契合的理念,一些基本的程序制度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虽然如此,它还是基本上构建了我国现代型民事程序制度,解决了当时我国民事诉讼无法可依和民事审判随意性的问题。

  自民事诉讼法颁行以来,我国的社会背景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建立,民事诉讼法的滞后性已日渐突出。集团诉讼制度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群体性权利受到侵害无法得到有效救济,证据规则等程序规则过于简约、粗糙,操作性不强,对诉权保障不足,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权规定不明确。在立法职能缺位的情况下,司法解释极度扩张,民事诉讼法已经被各种形式的司法解释、司法改革措施所肢解、湮没,民事诉讼法已经支离破碎甚至被架空成为摆设,这严重损害了民事诉讼法的完整性与统一性。并且现代科技的发展、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改革的浪潮等也对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典提出了挑战。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我们决定起草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

  起草建议稿的指导思想

  第一,立足国情,考虑我国的司法背景、当事人的诉讼能力等。由于我国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不公、司法权威不彰等,因此与西方以司法效率为目标的民事诉讼改革不同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改革的目标主要是实现民事诉讼法的完备化,从而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

  第二,反映现代民事诉讼的理念。关于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理念,已有共识,如程序公正、接近正义、程序本位、处分权原则、辩论原则、程序选择权等一些基本的理念或者基本的诉讼规律。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应当体现这些基本的诉讼理念。

  第三,构建一部既完备缜密又简洁易懂的法典。我们的重要目标是制定一部较为精密的程序规则,为当事人提供严密、完备的程序保障。慎重正确的裁判与程序规则的严格性、完备性、正当性密不可分,同时应当尽量避免程序规则过于繁琐,使人民更容易了解规则、更易接近司法。

  第四,保持法律相对连续性与稳定性,法典的修订宜在现行的立法框架内进行,现行法行之有效的条文予以保留。

  第五,加强诉权保障。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设置、民事审判权的设置必须体现司法为民、司法便民这一理念,如小额诉讼程序、诉讼费用制度的法定化、民事审判权的明确界定等。其中民事审判权的界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建议稿对法院的阐明权、为查明案件事实所必要的询问权等合理的职权予以明确,以解决实践中审判权不明而导致对当事人权利保障不足的问题。(责任编辑: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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