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长城须立法与执法并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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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08:35 法制日报 |
今日快评郭立场 巍峨的万里长城,是中华民族的脊梁和象征,“不到长城非好汉”影响并引导了无数人的梦想和脚步。然而,时至今日,长城却遭遇到后世子孙的轻薄乃至毁坏,伟大的长城在卑贱灵魂及其行为的欺凌下无奈地哭泣和呜咽。 据媒体报道,7月30日当天,长城金山岭段的城墙上开了一个大规模的“锐舞派对”。“早上6时许,派对逐渐结束,长城内却是一地垃圾酒瓶,微风吹来一阵呕吐物的臭味及尿味。”此事经披露后,许多人认为,长城是中华民族的象征,怎么能这样任人糟蹋。人们没有理由不愤怒,因为没有人愿意自己的民族象征遭受破坏;人们更有理由发出质疑,长城缘何没有受到应有的保护;人们却又不得不接受惨痛的现实:在利润驱使下,长城已经沦为场地出租的经营活动载体。 中国长城协会有关人士对此事的解释是,对于长城尤其是原始长城保护方面的立法还很不够,一些地段的经营活动也影响到长城保护,应该尽快出台全国性的长城保护法规。然而,事实真的就是如此吗?无庸置疑,长城惨遭破坏是缘于经营权的转让,而这又是当地政府出让公权力的结果,是当地政府未尽到监管职责的缘故。当地文物部门对此焦虑万分却无能为力,他们希望收回经营权,由其控制经营管理,进而将长城的经营权与保护权合二为一。 事实上,长城遭破坏的症结并不在此。笔者认为,不管是文物管理部门还是经营实体,只要依法管理、照章经营并严格按照文物管理法的规定办事,只要当地政府切实履行了保护文物的职责,就绝不至于出现长城“失守”的惨状。依据法律规定,辖区内所有文物管理本质上的法律实施主体是文物部门。只要有长城被破坏的事实发生,文物部门就有权对经营者实行必要的文物管理约束,并做出依法处理来避免过度开发。由此可见,长城遭破坏,经营者有责任,有关部门监管不力更是难辞其咎。目前相关法律不完善、不健全是一方面,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同样不容小觑,如果能将目前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落到实处,相信金山岭长城现象也会出现改观。我们缺乏的不是法律条文,紧缺的是有法必依的果敢和行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