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城里人农村买房能否不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09:14 南方都市报

  城里人农村买房能否不禁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组织物权法草案公众讨论会,与会代表提出多项建议

  “物权法宜细不宜粗”

  公共利益会被滥用?城里人可到农村去买房吗?“拾金有偿”有违传统美德吗?拆迁“合理补偿”标准是什么……

  昨天上午,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组织物权法草案公众讨论会,这是广东省首次以这种形式搭建平台,为全国人大收集公众对立法的意见与建议。

  “该法律宜细不宜粗。”参加会议的70多名公众代表中有专家学者、律师,也有普通市民,不论是从理论层次,还是从实际操作层面上,他们都表达了这样一个愿望。有代表甚至直言,草案中创新的东西太少,基本上是一些现有法律的大拼盘、大杂烩,所以有许多地方需要完善和调整。他们认为,物权法要真正吸纳群众的智慧,原计划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时间太短,应该将时间至少延长到一年。

  讨论会部分公众代表名单

  周林彬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张鸣钢 广州市白云区委基层办负责农村工作

  李 莉 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谭 玲 广东警官学院教授

  庄伟燕 广东鸿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焦点1

  用语不清,“公共利益”可能被滥用

  在整个草案中,共有3处提到了“公共利益”,但在昨天的讨论现场,这个词被无数次地提起。不少代表提出,“公共利益”在草案中没有严格界定其内涵,将来可能会被滥用。周林彬举例说,由于用语的不清,可能导致将来的适用出现不同的解释,比如将某些利益集团的私利解释为“公共利益”,将地方的经济利益解释为“公共利益”,所以有必要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划定一个适当的范围。

  庄伟燕也提出,草案规定征收、征用要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公共利益包括哪些内容却无明确界定。如果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很模糊,公民个体又缺乏解释权和话语权,就会导致强势的政府部门或房地产开发商等利益集团滥用“公共利益”这把尚方宝剑,堂而皇之地图谋实际并非公共利益的部门或者企业私利,并使权利人利益受损。因此必须将“公共利益”予以明确,例如可以采用列举法,也可以用概括法,但必须与商业利益严格加以区分。

  焦点2

  各有所需,城里人到农村买房非要禁吗

  城里人到农村买房置地近几年越来越火,但草案的相关规定无疑给这把火浇了一盆冷水:因为草案的第162条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对此,与会代表也提出了异议。周林彬认为,这一规定虽然是为了保护有限的农业用地,但同时也把集体所有的财产和农民的财产,限制在极其有限的范围内流转,使得这些财产近乎变成死产,无法通过流动来增长自身价值,对于权利人来说是极大的损失;另一方面来讲,城市居民在这方面的需要也无法获得满足。所以这一规定就与物权法物尽其用的原则相违背。

  张鸣钢长期在基层负责农村工作,他说,这样限制宅基地的流动,是对农民权利的漠视,不仅农民兄弟不答应,希望在农村买房的城里人也不答应。他还提到,草案中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这在广州农村是很不现实的,因为每户至少都有两处,一处是祖居,一处是现在居住的房子。

  焦点3

  用词含糊,“合理补偿”怎样才合理

  征地拆迁向来是老百姓关心的热点,不少拆迁户不满意的往往不是拆迁本身,而是拆迁后的安置问题。对此,草案作了规定:“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周林彬认为,这里的“合理补偿”、“妥善安置”都存在较大的含糊性,在实践中很容易导致对法条的歪曲解释,难以真正落实对大众利益的保护。他建议,可以考虑进一步明确“被征收、征用人得到安置的条件不能低于安置前”,把“合理补偿”改为“按照当时当地市场价格补偿”。谭玲则认为,除了按市场价进行补偿之外,还应补偿相关的其他损失。

  庄伟燕也提出,“妥善安置”未规定具体内容,无法保证被征收人或被拆迁人能得到真正的妥善安置。什么叫妥善安置?做到哪一步才算是妥善安置?这些应该明确。

  焦点4

  争议颇多,“拾金有偿”能否入法

  自从《物权法》起草以来,“拾到遗失物可以索要适当的报酬”一直是争议的焦点。在昨日公众讨论的草案中,却没有“拾金有偿”的条文。该草案只是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

  据了解,在德国、日本等国家的《民法典》中,不但赋予了拾得者索要适当报酬的权利,而且还规定,当遗失物在一定时期无人认领时,所有权归拾得者所有。对此,周林彬认为,有关遗失物的规定中,拾得者被加诸各种义务,却不享有“报酬请求权”。这不但有失公平,而且也容易因忽视了法律与道德间的差异,难以获得民众心悦诚服的遵从。因此,应当明确赋予拾得者一定范围内的报酬请求权。

  如果立法规定“拾金有偿”,和传统美德会不会冲突?庄伟燕认为不会,因为拾得人如果放弃对该权利的行使便是传统美德的一种彰显。

  同时,对于草案规定的“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半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李莉认为,应改为“归拾得人所有”。因为如果归国家所有,拾得人的费用就无人偿付了。另外,国家保管、监督和拍卖拾得物都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如果没有必要的监督和拍卖程序,拾得物最后就不知落入谁手了。

  相关解读

  通过拍卖获得赃物 原主追回需要付费

  物权法草案对善意取得作出规定,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

  据新华社北京8月9日电 如果一个人通过拍卖购得一件物品,最后却被证明是被抢、被盗的赃物,该物品原来的主人前来追讨,应该如何应对呢?根据正在征求意见的物权法草案有关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原主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但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当然,他可以向相关责任人提出索赔的要求,以弥补自己经济上的损失。

  【生活案例】

  高价买来字画 谁知竟是赃物

  在几年前的一次拍卖会上,李先生以不菲的价格购买了一幅名人字画,可是不久便证实这幅画竟是一件被盗卖的赃物。当时有关部门曾找到李先生,要求他物归原主,可李先生想不通,自己花了那么多钱通过正规渠道获得的字画,怎么能就这样简简单单地退回去呢?这件事让李先生别扭了好久。

  【草案摘录】

  财物被盗被抢有权追回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即时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在受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二)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三)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四)转让合同有效。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或者遗失物,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追回。该动产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动产丧失占有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动产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记者点评】

  处理赃物开了一个“小口子”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许多专家和实际部门的人认为,最重要的是要从交易价格是否反常、行为人对交易的了解情况等多个方面确定善意的标准。目前的物权法草案从四个方面对善意取得进行了界定:(一)在受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二)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三)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四)转让合同有效。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则受让人可以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可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而对第三人善意取得赃物的处理,既是司法实践中十分棘手的问题,又是人们生活中普遍关心的问题。由于我国历来不承认赃物可以善意取得,强调对赃物要一追到底,因此善意取得制度适用面较小,使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目前的草案则开了一个“小口子”,增加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如果赃物是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买的,则购买者的利益会受到一定的保护。而原所有人的利益也有一个救济渠道,可向无权出售人请求赔偿损失。

  专家认为,草案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保护了交易安全,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

  采写:本报记者 田霜月 实习生 司马连竹 通讯员 任宣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爱问 iAsk.com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