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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金成分出口产品免征增值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09:17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朱桂芳)记者昨天从广州市国税局获悉,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含金成分产品出口税收政策作了完善,明确规定“出口企业出口含金(包括黄金和铂金)成分的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于2005年5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广州市国税局有关人士称,国家税务总局在通知中明确指出,出口企业出口含金(包括

黄金和铂金)成分的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其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再退税或抵扣,须转入成本处理;出口企业出口(指定的海关代码规定的)含金产品后,各有关出口企业须持出口退(免)税所规定的凭证按月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填报《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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