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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彰显人性 “生存权”首次写入判决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09:20 宁夏日报

  本报讯(记者苏峰)承租方没有生活来源,不支付房租,房屋所有人上诉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租赁关系。受理后,法院从人性角度出发,以承租人及其家人居住保障权和生存权不容侵犯为出发点,判决双方继续维系租赁关系。近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兴庆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租赁纠纷案件的判决。据悉,这是我区法院系统首次将“生存权”写进判决书,彰显司法人性特点。

  今年3月,兴庆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银川市房管局西城房管所诉金某拖欠房屋租赁费一案。庭审中,原告称,金某租其单位一套30.14平方米的公房,2003年12月至2004年12月的房租一直未按照合同缴纳,请求法院判决金某支付拖欠房租及滞钠金共1213.81元,并解除双方房屋租赁关系。

  对此,被告金某则称,自己拖欠原告房租一事属实,但自己原来居住的私房被房管所拆除后,房子变成了公房,他们一家不得不住进了房管局的直管公房。如今,他和妻子双双下岗,家庭十分困难,加之房费持续攀升,已无力支付房租。

  兴庆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金某拖欠房屋租赁费未及时清偿,应承担民事清偿责任。然而,被租赁房屋是金某及其家人生活所必需的具有政策保障性质的廉租房,收取租金并不是双方租赁合同的唯一目的。因此,为了保护金某及其家人的居住保障权和生存权,在金某没有其他住房的情况下,即使金某在履行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双方的租赁关系也不宜解除。故法院判决金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房屋租金及部分违约金700多元;驳回西城房管所要求解除与金某房屋租赁关系的诉讼请求。新闻来源:宁夏网宁夏日报(http://www.nxnet.cn)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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