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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瑕疵赔偿”值得推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10:36 大洋网-广州日报

  青山

  因养护不善、路况出现问题,给道路使用者造成损害,公路养护部门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将于9月1日实施的《宁波市公路养护管理条例》作出了明确回答:要赔(《人民日报》8月9日)。由于公路破损等原因导致车祸,给驾驶员、行人造成损害,并不少见。以前也有因此和公路部门打官司的事件,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败诉的多。前不久,浙

江象山县农民朱某驾驶农用四轮车行驶时,路面一石条弹在车下,发生事故,乘客3人受伤。法院最终判决:公路养护部门对朱某给予道义上的补偿,但没有认定公路养护部门的民事赔偿责任。

  按照宁波这个新《条例》,如果确因公路养护不好造成车祸,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宁波此举开了国内养护赔偿的先河,使公路使用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了有效保障。

  该《条例》也充分体现了责权对等的法治原则。把路养护好、让公众出行方便,是我国道路养护部门的职责所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规定,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宁波的这一做法,充分体现了道路养护部门的责权利的一致性。

  当然,要把这个《条例》落到实处,公路使用人要真正得到公路养护单位的赔偿,也绝非易事。例如,“养护瑕疵造成公路使用者损害”很难界定,公路养护部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也属自我证明范畴等,这些都加大了民众讨要赔偿的难度。此外,在赔偿过程中,也必须把国家赔偿责任和个人失职渎职的责任区别开来。

  瑕不掩瑜。不管怎么说,这个《条例》对于增强养护单位责任感,提高养护质量,保证公路使用人出行安全,都十分有益,值得借鉴、完善与推广。(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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