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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打赢官司仍难维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11:13 宁夏日报

  2004年8月,宁夏范福煤焦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范福公司),和平罗县福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泉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的供货时间、货物价款以及如何付款等内容。在福泉公司如约供货期间,范福公司违约只支付了部分货款,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为了按照合同及时收回货款。今年1月,福泉公司向石嘴山市中级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

请,将范福公司的3台装载机、一辆长城皮卡及一台地磅查封。

  今年6月,自治区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要求范福公司在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福泉公司89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范福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偿还义务,福泉公司便向石嘴山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保全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但由于范福公司的阻挠,法院只执行回2台装载机。

  8月3日,记者来到范福公司。该公司2名职工说,公司目前已经没钱购买原料用于生产,为了维持生产炉的炉温,只有部分职工上班。随后,记者采访了该公司总经理刘君杰,他埋怨法院不该执行他的装载机:“我是企业,法院不能执行我用于生产的设备。”说到偿还债务的事,刘君杰以有事为由匆忙离去。

  据了解,范福公司的厂房、场地、设备都已经抵押出去了,也先后被多家债权公司起诉,要求偿还债务。拖欠福泉公司近百万的货款,在进行财产保全的时候竟找不到可供保全的财产,最后保全的财产竟不足50万,不足以偿还福泉公司的货款。

  作为债权人的福泉公司负责人吴家栋告诉记者,同样作为企业,公司职工要吃饭,企业要发展,都需要资金支持,而范福公司濒临破产,希望法院不要错过最佳执行时机,使自己公司的损失降到最小。

  此案究竟如何执行?8月3日,记者采访了石嘴山市中级法院一负责人。他说,应该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他们又要考虑实际情况。

  8月4日,记者采访了银川市一位从事多年执行工作的法官,他说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如果执行法官不树立“强制在先”的理念,必会延误最佳时机,使执行工作陷入被动局面。甚至有的法官在执行案件中,为了贯彻地方政府“稳定压倒一切”的政策精神,执行力度不强,从而损害的必然是债权人的利益。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债务人的公司偿还债务后,无法正常生产,可以依法宣告破产。但为了维护他们基本的生存权,执行中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8月9日,记者采访了石嘴山市惠农区人大副主任赵尚海和政协副主席李光明。他们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必须依法经营,像范福公司那样,成立几年来,不主动履行偿还义务,被多家公司起诉讨债,还擅自撕毁法院封条,又不讲信用的公司,在惠农区有好几家,法院应该依法坚决执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他们还表示,法院执行工作不能不顾原则,牺牲公平和正义来求得短暂的和谐,即使暂时实现了也不可能长久。法院应该按照法律的精神去维护社会的和谐发展。(本报记者贾红霞实习生 杨丽)新闻来源:法治新报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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