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仨农民遭电击死亡一年多 银川城市苗圃未履赔偿义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11:13 宁夏日报

  “法院判决2个月了,但去年银川电击死亡事故中,3名受害人的家属至今一分钱也没拿到手。打赢了官司却拿不上钱。我们每家死的都是‘顶梁柱’,剩下女人和孩子,日子艰难,孩子的学都没办法上。打官司的钱都是借的。”8月8日,记者接到当事人的反映,立即进行了采访。

  2004年7月27日,是个雨天。当天从陕西省靖边县搬迁至宁夏农机校附近,建房耕种土

地的崔旺清家,因为以前拉的电线太低,同意他用电的银川市城市苗圃,让他重新栽杆拉线。崔旺清和崔明贵找好了树干,挖好坑时,路过的邻居高景让和马伟斌,一起过去帮忙。4人合力将树干立起,猛然间线杆上空的高压线蓝光一闪,4人全部被击倒在地。当时,只有马伟斌幸免遇难,其余3人经医院抢救无效后全部死亡。事故当天,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电力部门的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了事故情况。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规定,在高压线垂直下方10米内,不允许建盖房屋、栽种高大乔木、竖立高杆。那么责任在谁?死者的家属反映,电是从银川市城市苗圃泵房拉出来的。以往都是农民栽好杆,苗圃电工给接线。城市苗圃向用电户收电费,每度电0.8元钱。

  2004年12月7日,崔旺清、崔明贵、高景让的家人,委托银川市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秋玲,将银川市城市苗圃和银川市供电局共同诉至银川市西夏区法院。诉状中提出,银川市城市苗圃收取高出普通价格的电费和当事人已形成实际的供电关系。他们对3人的死亡承担过错责任。银川市供电局没有尽到管理监督检查的职责,没有及时合理地排除危险隐患,与3名当事人的死亡存在着直接的关系。

  2005年3月,西夏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银川市城市苗圃辩称,由于3被告不是城市苗圃的雇工,只是经协调让他们用电,无供电关系,所以不应该赔偿。银川市供电局辩称,3名受害人是擅自接线,未经供电局批准,供电局不承担责任。

  今年5月27日,西夏区法院认为:3名当事人明知高压电危险,仍在高压线下架杆接线,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银川市供电局所属的高压线架设高度,符合国家规定的高度,事发处高压线上挂有警示牌,履行了必要的告知义务,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银川市城市苗圃在通知当事人重新拉线时,明知当事人不具备有关架设供电线路的知识及技能,而未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对事故应负一定的责任,赔偿当事人家属所要求损失的20%。故判决:银川市城市苗圃赔偿崔旺清家人各项损失1.1万元、赔偿高景让家人各项损失1.02万元、赔偿崔明贵家人各项损失1.21万元。判决送达后,原告和2名被告均没有上诉。(本报首席记者丁丁)新闻来源:法治新报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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