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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焦作:一桩普通民事索赔案判决为何被抗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11:24 法制日报

  检察院:法庭采信证据有失公允

  本网焦作8月9日电 王德义刘建华一个摆地摊的老年摊主,在买卖过程中,因及时发现买烟的顾客使用的是假币,就迅速追赶准备理论。谁知,在撵上当事人后,突然晕倒很快死亡。今日,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以一审法庭采信证据有失公允,可能导致判决错误等理由,依法对这起在当地备受关注的案件判决提起抗诉。

  2004年2月4日早晨,焦作市一名叫金然的市民,来到该市太行路周庄附近的一个小卖部,购买了一条香烟后骑车离开。他前脚刚走,摊主刘国明就及时发现支付的50元钱是假币,于是便马上寻找金然。当终于找到金然时,谁知,刘国明刚要上前论理,却突然晕倒在地死亡。同年3月18日,刘国明的家人以刘的“死亡完全是因为金然使用假币、逃跑导致刘猝死”为由,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山阳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称被告使用假币购买香烟导致刘国明死亡,因不能提供有力证据证实被告的行为与刘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判决金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补偿被告3000元,同时驳回刘国明亲人们的其他诉讼请求。

  接到此判决,刘的家人不服,马上向山阳区检察院申诉。焦作两级检察院认真审查后,认为一审法院未能全面客观地对该案调取证据,在原审诉讼期间,被告金然曾要求法院去公安机关调取对刘、金纠纷处理的相关材料,以证明金未与死者发生争吵、争执,但法庭在调取材料时,只调取了证人的询问调查笔录,却把不利于被告的、金本人的询问调查笔录留下。因此,检察机关认为法庭未能全面客观地调取证据,程序严重违法,致使认定事实出现错误,判决不当,并且金使用假币购物,刘在追赶过程中,心源性猝死,金对损害结果的产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随即,焦作检察院决定提起抗诉,指令山阳区检察院出庭进行抗诉。法庭将就此案择日进行宣判。(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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