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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公益诉讼走向公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11:25 法制日报

  让公益诉讼走向公众

  胡勇

  近日,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与完善北京律师研讨会上,参与制订《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的权威人士透露,我国有望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来确立公益诉讼制度。尽管建议稿的与

人们的期望尚有不小的差距,但这一立法信息仍然使众多关注我国法治进程和社会公益事业的人们感到了由衷的欣喜和振奋:在公众和专家的千呼万唤声中,确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步伐毕竟是越走越快,渐行渐近,其面容与轮廓也逐步变得清晰起来。

  公益诉讼是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的诉讼,其目标是以个体的诉讼形式,求得公众利益的回归。近年来,人们之所以殷切期盼通过立法来确立公益诉讼制度,就是因为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之下,民事公益违法行为频频出现,由此造成的社会危害也日趋严重。

  当前,民事公益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可谓形形色色、多种多样:通过非法手段侵害、破坏、浪费公有资产特别是国有资产的事件时有发生,尤其令人忧心的是,各类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社会公害此伏彼起,严重损害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长期以来,由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缺位,对许多诸如此类的公益违法行为往往只能采取行政手段予以处罚。然而,由于行政体制的局限,使其在制裁违法、保护公益方面常常显得捉襟见肘、力不从心,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同时,由于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对原告的资格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使得众多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被拒之于法庭之外,无法通过诉讼手段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确立公益诉讼制度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为运用司法手段维护公共利益提供了一条有效的渠道。

  此次披露的建议稿的相关条款规定,在受害人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很难确定受害人的情况下,检察院、其他国家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可以对实施侵害人提起停止侵权、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民事诉讼。社会团体在得到受害人授权的情况下,也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从该项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建议稿虽然在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方面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但其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没有赋予作为个体的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因此,笔者认为,立法机关应针对民事公益违法行为的特殊性,使原告资格进一步多元化,即不但受公益违法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和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不但是检察院、其他国家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而且使任何关心社会公益并有诉讼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公民都可以代表公众以原告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全面周密地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因为,这不但意味着对公民的诉讼权利的拓展与尊重,而且能够更好地利用好、发展好、维护好广大公民保护社会公益的积极性、主动性与能动性。

  同时,笔者认为,为了确保公益诉讼制度的有效实施,还必须对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修改。比如,依据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只有重大损失已经产生之后,有关人员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规定不但不利于调动广大公众保护公益的积极性、主动性,而且不利于及时制止公益违法,因为,许多公益违法行为的损害往往存在着长期性与潜伏性,危害结果一旦发生往往便不可逆转,因此,在诉讼制度上同样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允许公众在违法行为已经出现而损害结果尚未发生的情况下提起诉讼,排除危害。

  公益诉讼制度体现着民主的精神,标志着法治的进步,是公民有序参与的一条有效途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我们期待着《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中有关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能够在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上早日成为国家的法律,使公众不再面对着受损的社会公益而徒唤奈何。(责任编辑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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