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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平谷县原国资局副局长挪300万公款获刑10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11:48 中国新闻网

  原北京市平谷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局长、北京市谷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徐少华,利用职务便利,自作主张将单位的300万元公款挪给他人进行经营活动。日前,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徐少华有期徒刑十年;其所挪用的300万元,退还北京市谷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现年48岁的徐少华在担任平谷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局长及北京市谷财国有资产经营公

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于2001年4月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决定将北京市谷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300万元公款,以与北京世纪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名义,借给该公司用于经营活动,至今未还。2002年至2003年间,北京世纪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为感谢徐少华,为徐少华购买抽油烟机、热水器等物品,并为徐支付部分家庭装修款,共计2.8万余元。2003年11月25日,徐少华见北京世纪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款无望,遂以北京市谷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名义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5日判决该笔借款由北京世纪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徐少华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徐少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经营使用,谋取个人利益,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依法应予以惩处。一审法院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高志海、谭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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