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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卖房给亲子 判法院买卖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11:53 宁夏日报

  本报讯 (通讯员徐晓红路娜)王某与刘某是继母与继子关系。1988年王某与刘某之父结婚(系再婚),1999年购楼房一套,由刘某暂时居住。2003年刘某父亲与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楼房出售给刘某,刘某于2004年2月取得了该楼房所有权。同年9月刘某之父病故后,王某得知丈夫将2人共同购买的楼房卖给了其继子刘某,遂诉至石嘴山市惠农区法院,要求确认刘某与其父亲之间房屋买卖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父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楼房一套属夫妻共同财产,刘某父亲无权单独处分该楼房,判决被告刘某与其父亲间的房屋买卖无效。新闻来源:法治新报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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