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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案定纷止争 三审终审当可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13:36 信息时报

  时报综合报道

  前日,在一场由北京律师协会组织的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江伟教授就其领导完成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三稿征求各界意见建议。

  据悉,第四稿将于年内出炉,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为已纳入十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立法规划的民诉法修改的参考文本。

  建议稿中,最值得关注的无疑是三审终审制。而目前中国《民事诉讼法》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一个民事案件经两级法院审判后,诉讼程序即告终结,当事人不得再上诉。大量案件的审理在中级法院即告终止,难以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困扰,同时,因审级较低,案件质量也难以保证。为弥补二审终审制的先天缺陷,审判监督程序被频繁启动,严重损害了裁判的权威,二审终审制也名存实亡。这种“终审不终”、“再审无限”的现状,令法院不堪讼累之苦,当事人和法院的成本都消耗巨大。再审制度本身也由“特殊的救济制度”嬗变为“非常规的第三审”救济程序。

  为解决法律统一适用的问题,建议稿提出了三审程序,第三审为“法律审”,同时保留了再审程序的设计。当事人如认为第二审判决违反法律,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越级直接提起第三审上诉。第三审法院不是高级法院就是最高法院。

  江伟说,提高审级可以保证法律在更广泛的范围内统一适用,对那些法无明文规定的案件,高院的审理会形成类似司法判例的形式,以统一在全省范围内的法律适用。

  声音

  有了三审制应结束再审

  对三审的制度设计,相当一部分法官的看法是,有了三审为什么还要保留再审。法官们认为,对大多数当事人来讲,他们并不去考虑什么实体审和法律审的问题,他们考虑的是只要制度设计了通道,他们就会一直把官司打下去。而现在我们制度设计的一个最大问题就是“终审不终”、“再审无限”,再审制度的设计使一个案件似乎永远没有尽头。再审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决定再审的机构太多,条件太宽,没有时间限制,也没有次数限制,这给法院工作带来了极大麻烦,也无益于司法的权威性和终局性。现行的再审制度设计,把公平的概念推向了无限化和极端化。(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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