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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人员抚恤金 最高年获112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16:38 海峡都市报

  N李贤斌

  本报讯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金标准要提高了,计算时间从2004年10月1日起。

  昨日,泉州民政局优抚科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调整后,一级(原特等)因战、因公、因病残疾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11200元、10800元、10440元,而调整前在乡特等革命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标准为9996元,在职特等革命伤残人员伤残保健金标准为2140元。“三属”的抚恤补助金标准调整为:烈属由原来的每月360元调整为455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由原来的每月360元调整为435元,病故军人遗属由原来的每月355元调整410元;红军失散人员的抚恤补助金标准由原来的每月320元调整为4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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