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征文:向“禁止女秘书生育”说“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17:43 人民网

  日前,在辽宁省人才市场举行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招聘会上,某企业的“综合办文秘”一职备受求职者青睐,但该企业提出的“女秘书禁止三年内生育”的前提条件,却把一些满怀希望的求职者挡在了门外。该企业负责招聘的工作人员表示,“按照公司规定,未婚女性和结婚后没生孩子的女性我们是不能录用的,除非与我们签订协议保证三年内没有要孩子的计划。”

  禁止女职工在一定时间内生育,作为当前一些用人单位招聘中的一种潜规则,其实对于一些求职者来说并不稀罕。但是象辽宁这家企业把“禁止三年内生育”公开作为招聘女职工的前置条件,而且要用协议的方式来约定的行为并不多见。

  这种招聘条件,对于无论是三年内是否有生育计划的求职者来说,恐怕都难以接受。企业之所以出台这样的规定,堂而皇之的理由不外乎是为了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岗位的稳定性,但这种理由显然是忽视了职工的利益,暴露了企业过分自私的心态。从法律的角度讲,正如专家所言,“要求女职工三年内不得要孩子”的霸王条款与劳动法和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相关法规相悖。毫无疑问,这种不良行为应该受到全社会的抵制。

  但是,对这种做法单纯靠法律约束和政府监管很难实现。因为毕竟象辽宁这家企业用白纸黑字约定不准女职工生孩子的现象很少,而更多的是一种隐蔽性的“双方约定”。招聘者有这样的潜规则,求职者为了得到一份工作,而不得不委屈求全还是多数,也就是说一个愿打,一个愿挨,那样的话恐怕政府监管也无从下手。而且,如果把“三年内不得生育”作为招聘的前置条件,劳资双方并没有形成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法律的监督也有困难。

  所以说,对这种社会上存在的女职工就业歧视现象,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一方面是政府关于女职工生育保障制度的尽快完善,以及加大劳动执法的力度。其次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对“三年内禁止女职工生育”的行为给予关注和批评。当然,更重要的还是要靠求职者,认识到“女职工生育歧视”是企业“不愿意承担社会责任”的本质,并不为少数抱有这种心态的企业提供的职位所诱惑,自觉地抵制这种霸王招聘条款。相信,只有截断了人才市场对不良招聘的供应,就自然会促使需求的一方调整自己的政策。

  作者:吴振坤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爱问 iAsk.com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