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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时评:当务之急是加强《国家赔偿法》执行力度(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21:43 人民网
人民时评:当务之急是加强《国家赔偿法》执行力度(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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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报道,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国家赔偿追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追偿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江苏省法院系统的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国家赔偿的,必须接受法院的追偿。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这条规定是从促进法院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约束工作人员司法行为的角度出发,针对追偿中存在的执行机关不确定、数额不明、程序不清等问题,在《规定》中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得国家赔偿的追偿工作可以落到实处。其初衷是好的,但在实践中恐怕难以实施。

  《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实施很艰难,原因有二:一是,当事人只要案件能得到纠正,就谢天谢地了,根本不奢望国家能给予赔偿。因为他们知道民告官很少能赢,更何况是告法院。这样就造成许多案件纠正后,很少有人提起国家赔偿。二是,赔偿案件很难受理。其中,赔偿案件难以受理是《国家赔偿法》实施困难的根源所在。行政、司法机关从自身利益出发,对国家赔偿不积极,能避就避,因为承认国家赔偿,就等于承认自己的行政行为错了,等于承认自己判了错案。《国家赔偿法》将司法机关对自身违法行为的确认,作为申请国家赔偿的必经程序,这无异于自己打自己耳光,还得赔钱给别人。为此,法院难免会对国家赔偿该确认的不确认,该赔的不赔,该执行的不执行,其结果导致众多当事人对申请国家赔偿畏之如虎,不能提、不愿提、不敢提,以至于有法学家称《国家赔偿法》是“执行得最不彻底的一部法律”。

  《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这其实也就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规定》中所涉及的追偿问题。

  但现实中,国家赔偿案件很难在法院立案。立不上案,就说明法院不承认案件符合赔偿的条件,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也说明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没有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既然没有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怎么谈得上去追究相关执法者的责任呢?

  只有在国家赔偿案件成立的前提下,由国家进行赔偿以后,才能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偿。因此,当务之急是加强《国家赔偿法》的执行力度,而不是出台相关配套规定。只有《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真正到位,出台相关的配套规定,才有实际意义。

  作者:王比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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