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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不能有“名”无“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1日10:38 大洋网-广州日报

  解本友

  据《中国经济时报》8月10日报道,备受关注的北京首例业主委员会状告开发商案———静源居小区业委会状告开发商一案,日前首次公开审理。

  对此案,原告代理律师张仁和业委会主任唐廓认为,“虽然开发商明显存在违约,但

我们可能因为业委会没有资格作为诉讼主体而败诉。”张仁律师随后透露了最新消息———原告败诉。

  此案不复杂。静源居200多名业主之所以起诉,是因为开发商没有提供承诺的绿化、会所、配套商业用房、物业用房和孩子上学条件等。

  “静源居”案败诉,让人不禁想起此前的温州“银都花园”业委会起诉开发商案。差不多的起诉原因,同样是败诉,并且败诉的理由都一样:业委会没有资格作为诉讼主体。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都案”的终审裁定书中有这样一段文字:“业主大会的职责没有包括针对业主的合同权利涉及共有权问题提起诉讼。业委会不能取代全体业主以民事权利主体的身份作为原告直接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业委会为什么没有资格作为诉讼主体?这与中国现有制度的设计有关系。随着社区概念的深入人心,“业委会”这个建立在共有财产基础上的一个利益团体,在我国许多城市快速发展与膨胀,成为维护居民的重要组织。与此同时,居民与开发商之间,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纠纷越来越多,居民期望“业委会”作为居民代表来维护居民权益。

  遗憾的是,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没有对这个新兴基层民主组织定性,2003年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只明确了“业委会”“出生”的合法性,却未能明确“业委会”的社团法人地位,也没有对“业委会”作出责、权、利界定。

  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实际中却无法回避。如这起案件,居民们之所以选择以“业委会”的名义,而不是以业主个人名义,主要是起诉的大都是共有权问题,如绿化、消防等是业主的共有权利,不能“细分”,不好由业主单个起诉。同时,“业委会”出面起诉,可以避免单个起诉带来的举证不力,因为个体对诸如绿地这样的共有财产难以举证。

  地位没有明确,名不正,言自然不顺。这也是“业委会”代表居民与开发商屡战屡败的根本原因。

  今年3月10日,一份由秦兵、舒可心、王海、司马南、韩冰等民间维权积极分子签名的《关于颁布〈城市社区业主委员会组织法〉的建议》,被递交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他们建议尽快颁布出台《社区业主委员会组织法》,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共同构成中国基层群众自治的法律体系。类似的民间呼吁,一直没有间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等专家也曾多次坦言,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全国性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弥补现有法律体系有关这一问题的空白和各地的差别。

  笔者期望有关方面对此引起关注,尽快以立法的方式对“业委会”的权利和法律地位进行明确,以便其发挥应有作用,更好地维护居民权益。(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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