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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受伤单位不能说“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1日11:08 乌鲁木齐晚报

  保洁员杨玲(化名)在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医路一所学校的教学楼内作保洁工作时,不慎跌伤腿髌骨。杨玲认为这是工伤,在和学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杨玲将该学校告上法庭。近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杨玲胜诉并获赔1.1万元。

  2005年2月16日,杨玲在乌市新医路的这所学校教学楼里擦洗墙裙时,一不小心跌倒在卫生间的地板上,导致左腿髌骨破碎。

  庭审中,学校认为杨玲不属工伤,这项工作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此外还认为杨玲无证据证明其在工作场所受伤,故学校不同意杨玲的索赔要求。

  经法院查实,2004年4月起,杨玲在该校工作,而且身体损害事故发生在其工作中,有学校保安和大门值班员出庭作证。主审此案的法官认为,杨玲在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责任编辑:高毅写信)

  作者:于兮

  (来源:新疆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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