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扶贫案”法官:余斌没轻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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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1日11:17 大洋网-广州日报 |
8月初,湖南省临湘市副市长余斌因受贿9.5万元,同时还有10万元违法所得,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有意思的是,余斌案中有十几万元被他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案情披露后,有人认为,余斌判得太轻;也有人认为,余斌将别人送来的贿赂款用于公益事业,是个“好官”。而许多人的观点,是建立在对案情并不完全了解的基础上的,该案的审判长陈勇有话要说。据《人民法院报》 近日,记者对副市长“受贿扶贫”案的审判长陈勇进行专访。陈勇对有关媒体的模糊报道予以澄清。 1余斌受贿9.5万元没有疑问 检察机关指控,余斌自2001年4月至2003年上半年,在担任临湘市教育局长、临湘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临湘市建筑安装总公司项目经理钟希金、李建波以及王某、李某等人贿赂,共计22.5万元。 余斌辩解,其中收受钟希金的现金应为8.5万元,而不是11.5万元;收受李某、王某各5万元,但因没有帮其牟利,不能构成受贿;所收的财物中有14.72万元用于扶贫帮困和公务活动,不应该作为受贿数额认定。 法庭在认真核实证据的基础上,最后认定余斌收受钟希金等人贿赂总计9.5万元。陈勇对记者说,认定上述事实是以严格的证据核查为基础的,被告人、检察机关对此9.5万元的认定没有异议。 2收受王某李某10万元不是受贿 检察机关指控,王某、李某与被告人余斌私交较深。2002年初,王某受余斌之托采购教育局办公楼中央空调和电梯。2002年年底,临湘市政府换届选举,王某于一天晚上在送被告人回家的路上,送给余现金3万元作为竞选开支。2003年夏天,余斌之女从国外回岳阳度假,王某在余斌家里送给其现金2万元作为出国的费用。岳阳某建设工程公司李某以合同价300万元取得一块土地的使用权,但因种种原因,土地使用证一直办不下来。2003年上半年的一天中午,李某与余斌在一家餐馆吃饭时,得知余近来打牌输了钱,便送给余斌现金5万元。 陈勇说,合议庭认为余斌收受王某、李某10万元的事实虽然存在,但因王某不是中央空调以及电梯业务的承接者,且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余斌在将这两项业务交给深圳两家公司时,就打算以后收受对方的财物,公诉机关不能证明被告人余斌收受王某财物与将此业务交给王某来承接之间存在必然联系,因此,余斌收受王某5万元不属事后受贿。另外,李某送给余斌的5万元没有具体请托事项。所以,这两笔钱款的指控不具备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为非法所得。余斌提出的辩解意见,法庭予以采纳。 3受贿款的去向不影响定罪 余斌提出,自己所收的财物中有14.72万元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不应该作为受贿数额认定。余斌是学法律出身,又长期从事纪检监察工作,他认为自己虽然收受他人财物,但十几万元都用于扶贫和公务,并未占有,不是最终所得,所以不是受贿。陈勇说,余斌的这套纪检监察经验是错误的,更不符合立法和司法本意,受贿款的去向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4判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 陈勇说,根据我国《刑法》第384条的规定,余斌受贿9.5万元,量刑应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由于余斌主动向检察机关交代自己的一切“经济往来”,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而且,确有证据证明余斌将部分受贿款用于扶贫和公务开支,作为量刑情节,可以酌情予以考虑。法庭最终在法定刑五年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余斌所犯之罪为职务犯罪,现其职务已被罢免,失去了再次职务犯罪的条件,判处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故法院判处缓期五年执行。尽管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决提出抗诉,但二审中法庭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变化,所以法院的量刑结果不为畸轻。(来源:广州日报) |